用人單位需提前通知勞動者方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需提前通知勞動者方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需提前通知勞動者方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從《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來看,若是勞動者一方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其實相對要容易很多。但要是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出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就會受到諸多的限制。畢竟在這樣的關係當中,勞動者基本都是處於一種相對弱勢的地位,於是加強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也就顯得很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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