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甥女為財產和親舅舅結婚,法院:無效

梁某某系婁某的母親,梁某平系梁某某的親弟弟,即婁某的親舅舅。梁某平系精準扶貧異地搬遷戶,生前居住在貴州省桐梓縣燎原鎮。

外甥女為財產和親舅舅結婚,法院:無效

2019年9月,梁某平檢查出肝癌晚期,由於沒有直系親屬照顧,婁某就自願來照顧梁某平並與梁某平一起生活。


為獲取梁某平財產,2019年9月29日,婁某與梁某平登記結婚。2020年4月9日,梁某平因病死亡。為糾正婁某的錯誤,梁某某遂根據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宣告婁某與梁某平的婚姻無效。


近日,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被申請人婁某和梁某平的婚姻無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申請人婁某系梁某平的親外甥女,二人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屬於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兩人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依照法律規定,婚姻應屬無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具體範圍是:


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


旁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在血緣上與自己出於同源的親屬,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算起往上數三代的血親,包括: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間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間;同源於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侄女)、甥(甥女)之間。


法官提醒


婚姻關係的建立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中,被申請人婁某為獲取梁某平財產同其結婚,首先其婚姻是無效的,其次其獲取財產的行為也是應當被禁止的。


來源:“桐梓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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