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告訴你,離婚協議中,有哪些是無效條款?

大家都知道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中,夫妻在離婚時會在離婚協議中作出一些約定,由於缺乏法律知識,有些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約定,這類約定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對方違反這類約定時,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離婚律師告訴你,離婚協議中,有哪些是無效條款?

我有個朋友(女)離婚了,並且是協議離婚,雙方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當時,為了能夠儘快和對方離婚,我的朋友做了相當大的妥協,滿足了對方在協議書中的苛刻條件,最終以最快的速度將婚離掉。

根據她的描述,原來她們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達成了如下條款:“孩子撫養費全部由男方承擔,女方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

現在她想去探望孩子,男方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找各種方式拒絕,就是不讓她探望孩子,男方主要理由就是他支付了全部撫養費,並且女方也同意放棄撫養權。並且明確告訴女方,如果想探望孩子,就必須支付相應的撫養費,但女方實在是經濟窘迫,無法負擔撫養費。

於是她找到我,問我怎麼辦?我告訴她,離婚協議並不是想怎麼寫就怎麼寫的,有些條款是無效的,“放棄探望權”恰恰就是無效的條款。這意味,她當然有權利去探望自己的孩子。


離婚律師告訴你,離婚協議中,有哪些是無效條款?


她問我條款為什麼是無效的,明明對方出了全部的撫養費,說完她露出了理虧的神色。

我告訴她,依據《婚姻法》第36條和第38條的規定,探望權是父母與子女之間一種人身權利,父母不能主動放棄權利,任何人也不能限制父母探望子女。

雙方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依然有撫養義務,子女和父母關係不因離婚而中斷。探望權作為一種親權關係,是一種人身親權關係,只能由法院中止,而不能因對方沒有支付撫養費而消除。

也就是說,全部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無權要求對方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


離婚律師告訴你,離婚協議中,有哪些是無效條款?

現實中,往往有人像我朋友一樣,在離婚協議裡寫一些諸如“放棄探望權”“出軌淨身出戶”的條款,最後拿到法庭上被判無效,除了以上兩條我還總結了以下寫進離婚協議的條款也是無效的。

離婚協議中6類約定無效

無效約定一: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無效約定二: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離婚律師告訴你,離婚協議中,有哪些是無效條款?


無效約定三: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

無效約定四: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離婚律師告訴你,離婚協議中,有哪些是無效條款?


無效約定五: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週歲以後

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週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週歲以後,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在子女18週歲以後,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滿18歲後求學等的墊付義務在法律上也存在爭議,一般也就支持到18歲了。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週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無效約定六:約定財產歸屬的財產屬於無權處分的別人的財產

夫妻雙方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當然包括婚前和婚後的財產都可以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但是不得處分別人的財產。很多時候,由於雙方缺乏法律常識,往往為了某種目的或者補償對方約定己方或對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由於對財產無權處分,因此,這樣的約定一般認定為無效。這裡不涉及委託代理關係或者追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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