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金融公司出資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實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第三方金融公司出資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實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根據2020年8月20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上述修改的依據是國務院1998年第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2011年修訂)第四條,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發放貸款的活動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屬於依法應當取締的範疇。

在日常的商業活動中,有許多以其他合同形式,但實質上為提供融資、借款從而收取手續費、利息的行為,對此法院如何進行認定呢?如果確認實質上為無效的民間借貸,出借方的資金能否收回?如何計算利息?

下面以一則案例來解答上述問題。


案例: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20)粵0391民初XX號民事判決書(因原判決篇幅較長,本文節選僅事實和說理部分)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原告成立於2014年8月1日,主要經營範圍為依託互聯網等技術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外包服務(根據國家規定需要審批的,依法取得相關批文後方可經營)等;原告不具備向不特定多數人發放貸款的資質。

2019年4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X購易買賣合同》,約定被告通過X購易合作商家或其他X購易認可的渠道提交訂單,分期購買所需要的標的物,標的物總價款為10998元,分期支付總價款扣減首付款的餘額為7419.45元,分十二期支付,每期618.27元;被告需向原告繳納服務費,包含在月供中,服務費的月供支付期為自合同簽署次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每月至少還一期,每月為160.02元。合同第三條第1款約定:原告為分期付款服務提供商,被告在原告旗下的X購易合作商鋪或其他原告認可的渠道選擇分期服務,標的物均由第三方銷售商提供,由此產生的商品,物流、售後等標的物相關風險,均由被告承擔。如遇問題,被告應及時與第三方銷售商溝通解決,若被告於第三方銷售商存在糾紛,不影響本合同項下被告的還款義務。另合同第六條第5款約定:各方進一步同意並確認,原告僅提供電子商務服務,原告並非標的物或服務的提供方,不對標的物或服務承擔任何售後保障服務。關於違約責任,合同第八條第1款約定: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的,每逾期一日,被告應按照預期借款本息和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0.05%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直至逾期本息清償之日止。合同第九條約定:如被告累計拖欠原告款項、服務費達10日以上,原告可通過書面等形式通知被告解除本合同,被告全部未償還價款在本合同解除起3日內付清。

原告稱,被告於2019年4月28日在太原市××區博海通訊店購買蘋果手機一部,原、被告簽訂《X購易買賣合同》後,由被告向商戶支付首付款3578.75元后,原告代被告支付手機款5499元至太原市××區博海通訊店,商戶即向被告交付了手機,之後由被告分12期向原告返還7419.25元(含手續費160.02元)。截至庭審當日,被告未按約定向原告償還任何一期款項。

另查,原告訴四川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太原市××區博海通訊店(第三人)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粵0391民初3149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載明:太原市××區博海通訊店在2019年4月23日與原告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第三條第8項明確寫明,因借款用戶未能按時歸還原告或其他合作資金提供方借款,用戶與原告或其他合作資金提供方發生爭議的,由原告方或者其他合作資金提供方自行承擔風險並解決相關爭議,與第三人無關;合作協議第四條第1項寫明,原告有權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及自身業務規定,對第三人所提供的借款申請中的各項資料進行審核,並有權獨立決定是否接受借款客戶的借款申請。

本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原、被告之間簽訂的《X購易買賣合同》明確約定原告僅提供電子商務服務,原告並非標的物(即本案蘋果手機)的提供者,也不對標的物承擔任何售後保障服務,原告對標的物不享有所有權,亦不承擔賣方的權利義務。被告購買華為手機,原告代為支付手機價款並約定被告向原告分期償還手機價款的行為,符合借貸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並且,太原市××區博海通訊店與原告簽訂的《合作協議》已明確約定,被告等手機購買者系借款用戶,借款用戶未按時歸還原告借款而與原告發生的爭議,由原告自行承擔風險並解決。因此原、被告之間名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係,實為借貸法律關係。

因原告的經營範圍並無對外發放貸款的業務,其並不具備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借貸業務的資質,故原告向被告等眾多手機購買者發放貸款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無效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綜上,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和易購買賣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後,對於原告代被告支付的手機價款5499元,被告應予以返還,對於資金佔用期間的損失應參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予以賠償,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因此自2019年8月20日以後,被告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計算資金佔用期間的損失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深圳前海XX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本金5499元及資金佔用期間的損失(以5499元為基數,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深圳前海XX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李XX負擔25元(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李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支付受理費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律師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以其他合同形式出借資金,以收取手續費和利息為盈利模式,實質上為民間借貸行為。若資金出借方無向外發放貸款的資質,則該形式合同,以及民間借貸合同均無效。合同無效並不免除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按照銀行當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最新的相關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增加了高利貸入刑的相關規定,嚴重者將以非法經營罪入刑公訴;暴力催討可能被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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