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19年後欲與養女解除關係 法院判決收養關係無效

漳州新聞網訊(記者 莊文劍 通訊員 魏明東 韓佳福)19年前收養一女,為了解除收養關係,19年後竟對簿公堂。4月14日,南靖縣人民法院龍山法庭作出判決,認定高某夫婦與高某紅收養關係無效。

  2001年,高某夫婦將6歲的高某紅收為養女,在當地派出所落戶。由於關係不合,2005年,高某夫婦將高某紅送回其親生父母住處,除了平日需要戶口本辦理相關事項外,再沒有往來。隨著時間的流逝,高某紅長大成人,需要戶口本辦理相關事宜的次數逐漸增多。今年3月3日,高某夫婦為了將“養女”高某紅從自家戶口本移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訴訟過程中,經辦法官發現高某夫婦在收養高某紅之前,於1992年生育一子,且自收養高某紅至今未向民政部門登記。經法院釋明,高某夫婦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與高某紅收養關係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夫婦在收養高某紅之前,已生育一子,不具備收養人的條件,且至今未向民政部門登記,也不滿足收養的形式要件,其收養關係不成立,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據此,法院判決高某夫婦與高某紅之間的收養關係無效。

  點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成立收養關係必須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實質要求和形式要求。《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4個實質要求: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週歲。本案高某夫婦在收養高某紅之前已生育一子,不符合收養人的條件。雖然高某夫婦與高某紅在公安機關登記的戶籍信息體現收養關係,但收養行為發生在2001年,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的形式要求,辦理收養登記的法定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才能構成合法收養,否則收養關係無效。

來源:閩南日報-漳州新聞網

備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問題請及時聯繫我們

編輯:洪婷婷

歡迎在漳州微信矩陣、今日頭條上做品牌宣傳,開業廣告,產品推廣,各種活動直播等,聯繫電話:18359614989(+微信同號,請備註“推廣”)

南靖:19年後欲與養女解除關係 法院判決收養關係無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