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財產?執行難?別急!學會這些方法,執行障礙一掃而空

(接上一期“財產調查經驗談”)

上一期我們講到,強制執行是一個專業性、法律性非常強的訴訟流程,且伴隨著諸多不可控因素,不可以掉以輕心。其中的財產調查階段,是執行程序之本,我們需要提供強有力的財產線索,幫助當事人掌握執行案件主動權。

財產調查階段後,馬上就是另一個關鍵環節——財產處置階段。我們經常聽到當事人抱怨,說“明明已經提供了財產線索,但是卻一拖再拖,不去執行”,這種情況大多因為財產暫不具備處置條件,出現了執行障礙。

社會生活紛繁複雜,案情不同自然導致執行障礙千奇百怪。下面就來聊一聊執行財產處置環節和常見的處置障礙,並與各位分享破解之道。


有財產?執行難?別急!學會這些方法,執行障礙一掃而空

一、財產處置階段概述

財產處置階段顧名思義,是以扣劃、拍賣、變賣等司法手段,將被執行人名下財產變現,幫助申請人實現其權利的過程。該階段主要工作有二:一是排除處置障礙;二是開展財產變現。

掃除財產處置障礙一直都是財產處置階段的核心難點,只有跨過這道坎我們才能順利推動財產變現。而財產處置障礙畢竟依附於財產而存在,根據財產類型的不同,其種類亦不相同。常見的財產處置障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幾種:1、唯一“一套”住房;2、“帶租”不動產;3、存在共有關係的不動產;4、欠繳土地出讓金的不動產;5、存在嚴重法律瑕疵的不動產;6、無任何建築的地產;7、爛尾樓(在建工程);8、尚未取得產權證的不動產(期房);9、拆遷安置房、徵收補償、補助款;10、小產權房;11、鮮活貨物;12、處於生長過程中的動植物;13、限制流通物(如體現為採礦權的礦產資源);14、儲蓄或投資型保險;15、情況不明的大宗機器設備;16、未上市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17、屬於被執行人的保險理賠款;18、存在提取限制的公積金;19、具有生存權性質的離休金、退休金(養老金);20、轉讓受限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權;21、到期債權;22、虛擬財產。

在許多人看來,排除處置障礙是法院職責,申請執行人做不了多少事,也起不到關鍵效果。實際上,申請人這方如果不主動出擊,反而將全部希望寄託在法院上,更加容易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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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較為常見的財產處置障礙及破解思路

財產處置障礙雖層出不窮,但歸根到底都是因為牽涉到了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處置障礙是這些利益訴求的一種表達形式,或多或少都具備一定的法律或法理基礎。比如處置房產過程中,容易出現租客擔心無法繼續租賃而阻礙處置的情況。又比如處置機器設備時,常出現設備系融資租賃而來、已經設立了動產抵押、甚至同一宗機器被法院判歸兩個人的情況。

雖說處置障礙各有不同,但有部分出現概率高且有固定的解決方案。把握這些破解之道,可以幫助我們掌控執行程序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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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唯一一套住房(以下簡稱“一套住房”)

眾所周知,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將社會穩定問題視為重中之重,而“一套住房”涉及被執行人的生存權,很容易被停止執行。當我們遇到這種情況,首先需要明確法律上對“一套住房”可否執行,同時還需主動做好配合工作,幫助財產順利變現。

關於可否執行“一套住房”的法律問題,最高院在司法解釋中是有定論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三種情況下,“一套住房”可以被執行: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能夠維持其生活必需的房屋的;2、“一套住房”系執行依據生效後為逃避債務轉移財產構成的;3、申請人按廉租房標準提供房屋或同意參照租金標準扣除5到8年租金的。

雖說最高院的態度非常明確,但實操過程中依舊壓力較大,究其原因在於“一套住房”直接關係被執行人生存權。“一套住房”的騰退過程中經常出現各種突發事件,比如讓年邁的老人居住、以武力對抗執行、設置虛假租賃等等。

這些突發事件都會對騰房造成影響,所以房屋的前期調查以及騰房保障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在執行過程中,我們建議事先與法院溝通,安排臨時過渡性住房以備騰空所需,同時向法院表明同意在拍賣款中扣除5到8年租金的態度。

說到底,執行程序僅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權,不執行生存權。而法院對生存權的保障,應以必要生活所需為標準。而且生存權的最終保障主體是政府而不是法院,可以引導被執行人通過救濟措施進行託底保障。政府目前推出了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等各項住房保障措施,其目標就在於完善多元化住房需求保障渠道,而這也就讓“一套住房”執行問題有了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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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共有關係的不動產

共有不動產指所有權由兩人以上共同享有的不動產,常見於婚姻關係、合夥投資、繼承等情況當中。其類型亦存在區別,分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兩種。當某個共有人成為被執行人時,就出現瞭如何處置共同財產的問題,簡而言之就是“牽一髮而動全身”。

從法律角度看,處置共同財產本質上系共同財產的分割,但與正常情況有所區別的是,分割請求的主體從共有人變為了申請執行人。所以在處置共有財產前,我們先要解決非共有權人能否提出分割的請求的問題。

當然,答案是肯定的。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對該類財產可以直接分割予以處置。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按份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而共有人成為被執行人這種情況可以理解為屬於該規定的“重大理由”。換做共同共有的話,情況則不相同。因為對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涉及對法律實體問題的判斷,若出現無法分割、共有人不同意分割的情況,還需通過代位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在此期間,執行程序也將進入中止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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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動產強制管理

強制管理是指執行法院以裁定將查封的不動產交執行債權人或第三人以出租等方式實施強制管理,這是一種較為少見的執行措施,但會有奇效。比如違章建築因為違法無法拍賣,但通過強制管理的手段卻可以獲得租金收益。又比如房產的財產價值可能近千萬,而債權僅有十幾萬,此時的拍賣、變賣容易導致房屋價值受損,而強制管理卻可以解決這個難題。

強制管理的實施過程中,法院將從適用於管理該不動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選任管理人,並明確強制管理的時間、收益分配的方案等內容,然後向管理人發放書面憑證。管理人所得收益將在扣除管理成本之後,作為執行案款交給法院。

當然,世間沒有萬能藥,強制管理也並非那麼容易實現。一方面強制管理需要申請人和法院付出大量的精力,同時也需要申請人自己的力量足夠強大,能夠維持對管理物的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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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器設備

機器設備作為執行標的較為常見,也是變現的香餑餑。而機器設備規模也存在很大差距,大到礦山、冶金、煉油等巨型機械,小到印刷機、傳送帶、吊機等小型機械,這些都屬於機器設備範疇。

處置設備自然繞不開其附帶的特殊屬性。具體來看,這些機器設備自身價值較高,經常已被設定了動產抵押權,同時還存在移動不變、拆卸較難、拆卸搬動將導致價值貶損等特點。

從處置角度來看,我們首先要對該設備的所有權、擔保物權開展盡職調查,確保同一宗機器設備上不存在權利衝突。而掌握機器的實際控制權,在相關行業內尋找合適買家,也是重要基礎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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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生存保障性質的離休金、退休金(養老金)

生存權大於債權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因此在執行離休金、退休金(養老金)的時候,往往都會碰到“能否直接扣劃?”、“以何標準保留基本生活費用?”等事關被執行人生存權的問題。

關於能否夠直接扣劃,最高院曾給過明確的結論,即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時,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髮放單位或者社保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

在實操過程中,凍結賬戶後一年扣劃一次或半年扣劃一次是較為常見的執行方式。在結算時,法院往往會應被執行人的申請,綜合當地政府當年公佈的最低生活標準及其撫養家屬的人數,考慮生活費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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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處置的經驗之談

財產處置的障礙本質系其他種類的法律訴求,筆者粗略分析下來,認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1、法律缺陷類;2、權利衝突類;3、生存保障類。

法律缺陷類指的是,待處置財產的法律合規性存疑,如各類限制流通物、小產權房、違章建築、期房、在建工程等等。這些障礙來源於待處置財產的法律瑕疵,或是被限制轉讓、或是手續存在問題。這類障礙的處理方式,主要是彌補法律缺陷,或是在合法的範圍內轉讓、或是改變處置形式進行解決,比如由拍賣改為強制管理。

權利衝突類指的是,待處置財產之上存在阻礙所有權完整實現的其他權利,比如抵押權、質權、合法佔有、地役權等等。這些障礙則來源於他人對待處置財產存在利益訴求,部分情況下也存在第三人偽造權益的可能,比如對不動產的虛假租賃問題。這類障礙的處理方式,主要是盡職調查、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最終達到滌除權利、推進變價的目的。

生存保障類指的是,待處置財產關乎被執行人的生存權,法院將不予執行。這類問題在前文中的“一套住房”、離退休金的處置問題中已有闡述,不再贅述。

總而言之,財產處置是強制執行程序的主體,是執行財產變現的關鍵。就像吃飯一樣,財產處置階段就是咀嚼、消化的一個過程,若不順利將成為消化不良,無法繼續下一步。想要順利排除處置障礙,還需做好盡職調查,明確障礙類型,找出核心癥結,精準打擊弱點,對各個關鍵節點逐一擊破,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推動財產處置。


本文作者: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 陳汝彬律師

專業領域:強制執行

聲明:本文系原創作品,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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