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兒要分房遭拒怒告生父

嫁出去的女兒要分房遭拒怒告生父

  房子面臨拆遷,為了在拆遷款中分得一塊“蛋糕”,嫁出去的女兒竟和老父親對簿公堂。法院到底會怎麼判呢?今年3月份,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拆遷而引發的糾紛。

  案情


  拆遷分房 父女反目

  事情還得從上個世紀70年代說起。

  原告江某與被告李某系父女關係。1979年,江某的母親向昆明市西山區某村生產隊提交改造老房地基的申請,申請表上載明,該戶農業人口為4人。1989年,江某的父親李某申請對該房屋進行翻建。

  1996年,原告江某的父親母親離婚,在法院調解下對上述共有宅基地建房進行分割:房屋一、二層歸李某所有,第三層歸江某的母親所有。1997年,江某的父母親雙方因房屋管理問題發生糾紛,經法院調解,江某的母親自願將其所屬的房屋給李某管理使用,李某補償其2萬元。

  2001年,原告江某出嫁。2006年,李某取得訴爭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2014年,李某作為被拆遷人,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回遷安置協議書》。2015年,經街道辦事處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原告的父親母親對拆遷回遷房的面積及各項費用進行了約定。

  該房屋拆遷時,原告江某與被告李某協商分房未果,遂起訴至法院。

  判決


  駁回女兒全部訴請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該案訴爭房屋是1979年在經批准的宅基地上建蓋,並於1989年翻建。無論是1979年的建蓋,還是1989的翻建,原告江某當時均在年幼時期,客觀上未參與該房屋的建蓋及翻建,該宅基地上的訴爭房屋依法應當系原告的父親母親所有,且兩人在離婚後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

  至於1979年該宅基地建房申請表上載明該戶農業人口為4人的描述,法院認為,那只是對當時家庭農業人口的記錄,並不能夠僅因此份建房申請表,就認定原告江某對該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權益。

  另外,原告江某提出,被告李某承諾過要分給自己一套房屋,但李某對此陳述當庭予以了否認,因此原告江某與被告李某之間未構成贈與關係。因原告江某未舉證證明其系訴爭房屋的共有權人,也未舉證證實其對訴爭房屋的價值形成作出過貢獻,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江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釋法


  宅基地使用權歸全體成員

  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伴隨著城市化的推進,一些城中村、農村及“老、破、小”等建築逐步被拆遷改造,為分一杯羹而引發的各種矛盾屢見不鮮。子女對父親母親的財產分割不是理所應當的,如何孝敬父母才是作為子女要關注的焦點。金錢固然重要,但始終是身外之物,家庭的和睦、親人之間的相互關愛更加重要。

  雲南睿信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儉表示,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的,登記在權利證書上的通常是戶主的名字,同時會標明申請登記時該戶的人口數。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是一個農村家庭的全體成員,而非僅限於登記於權利證書的戶主。家庭成員可因添丁而增加,也可因死亡或分戶而減少,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範圍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

  在因宅基地上房屋而引發拆遷款糾紛等案件時,法院會特別注意審查涉案宅基地的形成歷史,出嫁女是否有權利在拆遷款中分得一杯羹,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雲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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