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他人好處費190萬,海口長流鎮原黨委書記楊某文一審獲刑4年半

海口市秀英區長流鎮原黨委書記楊某文,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房地產公司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90萬元,被海口市秀英區法院一審判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楊某文擔任海口市秀英區長流鎮黨委書記、海口市秀英區長流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流企業發展公司)董事長的職務。長流企業發展公司系海口市秀英區長流鎮人民政府出資註冊成立,屬國有企業。在此期間,楊某文利用其職務的便利在長流企業發展公司土地出讓、流轉過程中,為海南中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昌公司)謀取利益,並收取中昌公司共計190萬元好處費。


2006年,海南蕙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蕙豐公司)代表中昌公司協商購買長流企業發展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事宜,並由蕙豐公司負責人吳某以中昌公司名義向楊某文送好處費。隨後,吳某以中昌公司名義與楊某文協商,以合作開發的名義購買長流企業發展公司名下部分土地,並表示將送給楊某文好處費,楊某文表示同意。


2006年6月,經楊某文主持召開長流鎮科級以上幹部會議及長流企業發展公司董事會,同意以每畝15.5萬元的價格將長流企業發展公司名下的位於西海岸長流起步區的174.86畝土地出讓給中昌公司,並協助中昌公司辦理土地置換、改變土地性質及土地過戶等手續。6月30日,長流企業發展公司與中昌公司簽訂《土地股權合作合同》,將174.86畝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中昌公司。


2008年6月3日,長流企業發展公司註冊成立海南長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流實業公司),並於2009年6月2日將經過置換的117.05畝土地使用權證登記至長流實業公司名下。為獲得被置換土地的實際權屬,2009年6月9日,長流實業公司股東變更為中昌公司、黃某各佔股權50%,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邢某。


為了感謝楊某文在上述土地流轉、置換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吳某、邢某和符某共送給楊某文190萬元好處費。


海口市秀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19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楊某文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南國都市報、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

記者: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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