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判決快遞公司按約限額賠償7倍運費

本報訊 通過小程序寄快遞下單時,你是否注意過跳出來的提示內容?下單之前仔細閱讀快遞條款,特別是有關賠償損失的條款,才不至於在遇到糾紛的時候束手無策。11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認定順豐公司快遞條款合法有效,判決順豐公司根據快遞條款約定,限額賠償7倍運費。

今年年初,小張在京東商城購買了一臺價格為6479元的超高清電腦顯示屏。快遞到家後,小張卻發現這臺顯示屏和商家當初描述的大不一樣,並不是自己想要的升級款,便立即向商家提出退貨退款的要求。經過一番溝通,商家同意退貨,並且向小張提供了退貨的接收地址。

第2天小張就搬著這臺顯示屏,走到家附近的順豐快遞寄送站,在順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掃碼下單,支付了運費40元。然而,顯示器在發還商家的運輸過程中遭到了損毀,屏幕呈現網狀破裂,商家表示拒絕接收該顯示屏。

小張認為,自己寄單的時候顯示屏還是完好的,是順豐公司摔壞了貨物,應該賠償自己全部損失。順豐公司則認為,小張寄件時未進行保價,物品未保價時損毀,只能賠償7倍運費即280元。

小張和順豐公司進行了多次協商,都沒能解決問題,小張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順豐公司賠償自己6479元。

一審法院認定,小張就涉案貨物未進行保價,也未聲明價值,其主張按照銷售價格進行賠償,於法無據。依據順豐公司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未保價貨物賠償的約定,順豐公司應按運費的7倍即280元進行賠償。小張不服該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小張稱,順豐公司提供的二維碼與自己下單時的不一樣,下單時系統並未出現過提醒保價的內容。同時,快遞員在收件時沒有提醒過自己要保價,自己從未郵寄過大件易碎產品,並沒有保價的概念,不瞭解風險的存在。

順豐公司則認為,關於保價,自己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1000元以上的物品需要進行保價,否則將按照約定進行賠償。同時,在順豐公司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對賠償標準進行了加粗變色等標識,客戶寄件時,系統會要求必須閱讀完畢且同意後才能寄件,否則無法寄件成功。

經審理,上海一中院認為,雙方的爭議在於賠償金額。

順豐公司在庭審中提供了公證書,記載了自己微信公眾號中下單的整個過程,以證明順豐公司就賠償問題已作出明確說明且盡到合理範圍內的提示義務。小張雖聲稱其下單的系統未出現提示內容,但對此未舉證予以證明,且上述公證時間早於小張委託順豐公司郵寄顯示屏的下單時間。因此,小張未進行保價系其自身原因所造成,順豐公司按限額進行賠償並無不當。

上海一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長鵬 葉嘉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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