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瀋陽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判了,最高獲刑23年

11月30日,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張某某為首的33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犯罪一案

。被告人張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職務侵佔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3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二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瀋陽這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判了,最高獲刑2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以來,被告人張某某在瀋陽“塔灣車行”,為了樹立非法權威,達到壟斷目的,以親屬、親信、徒弟等關係為紐帶,依託“迴歸人員安置基地”,大肆招募、網羅刑滿釋放人員,擴充勢力,形成震懾,逐步形成了以張某某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眾多,層級分明,職責明確,結構穩定,並以公司形式為基本架構,通過任命秘書、經理等職務協助張某某對組織進行管理,並劃分區域成立相應協會,指定協會負責人,成立地下執法隊。

被告人張某某為強化組織管理,以通過為組織成員“平事”等方式拉攏人心,以減免車位費等方式對組織成員進行獎勵,以毆打、開除等方式對組織成員進行懲戒,組織內部逐步形成了以張某某為“老大”,成員絕對服從的組織紀律及活動規約。

長期以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瀋陽新塔灣舊機動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經濟實體為依託,

使用暴力、威脅及軟暴力等手段,排擠競爭對手,迫使周邊商戶到車行院內租賃檔口、車位,繳納行費、停車費、管理費、罰款等費用,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具備較強經濟實力,並將所得收益部分用於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獎金,購買房屋、車輛、家電,組織成員旅遊,為組織成員違法犯罪後支付賠償,承擔婚慶酒席等費用,豢養組織成員,維繫組織存續、發展及壯大,形成了“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的經濟循環模式。

為了確立強勢地位,維護非法權威,謀取非法經濟利益,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了多起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一人重傷、三人輕傷,多人被毆打、恐嚇,大量被害人財產權益遭受損失。

通過有組織地實施犯罪,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瀋陽“塔灣車行”地區及該區域二手車行業進行非法控制,形成壟斷,長期稱霸一方。

被告人張某某幫助組織成員逃避司法打擊,使組織成員大量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未能得到有效處理,對當地群眾產生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權益受損的群眾因畏懼心理不敢舉報、控告,嚴重破壞了當地市場經濟秩序及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依託經濟實體,通過非法手段攫取鉅額經濟利益,豢養組織成員,維繫組織存續。該組織長期、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該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及危害特徵,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張某某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創建者及實際控制者,授意、指使、縱容組織成員實施了該組織的全部違法犯罪活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除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還應按照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餘32名被告人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職務侵佔罪,對構成多項罪名的被告人依法數罪併罰。為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維護社會安全穩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北國遼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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