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法院對殷某偉等35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記者 劉茜 通訊員 馬貴鑫)9月29日上午,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格爾木市對被告人殷某偉等35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公開宣判。被告人殷某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強迫交易、強迫勞動、敲詐勒索等16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產500萬元、罰金7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責令被告人殷某偉退賠各被害人損失共計733000元;依法追繳非法採礦違法所得4782706.50元;非法採礦、濫伐林木中的涉案財產予以沒收。被告人李某、李某梅等19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被依法判處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14名被告人被依法判處七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被免於刑事處罰。

該案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互助縣人民法院審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35名、涉及18項罪名、56起犯罪事實、23起違法事實。為了順利推進庭審工作,海東市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兩地積極溝通,統籌協調,相關部門提供了全力保障。在歷時十六天半的庭審中,法庭認真聽取各被告人供述及辯解,充分保障各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對24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殷某偉先後登記註冊了格爾木市房地產住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數個經濟實體。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以上述企業為依託,糾集被告人李某梅、李某等,通過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破壞生產經營、串通投標、非法佔用農用地等違法犯罪活動謀取經濟利益,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殷某偉為首的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雛形。2013年5月至2018年,該組織為樹立其非法權威,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該組織通過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強迫勞動、非法採礦、騙取貸款、串通投標、濫伐林木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被告人殷某偉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李某梅、李某等6名被告人為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趙某萍、殷某瑩等13名被告人為一般參加者的組織嚴密、層級清晰、結構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多種方式聚斂經濟利益。採用暴力、威脅、滋擾、發放高利貸等手段控制、壟斷市場,牟取暴利;為獲取非法利益、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騙取貸款等違法犯罪活動;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為使組織成員免受刑事追究,使用錢財,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助長了組織成員的肆意妄為,使當地群眾對該組織及組織成員望而生畏,造成了極大的心理恐慌,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其控制的紅偉商場、河東農貿市場等區域和行業內,辱罵、欺凌、毆打群眾,違背公序良俗強迫商戶參加其父葬禮。在其控制的市場內,向商戶強制攤派、搭售蔬菜和問題豬肉,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庭按照各被告人在組織中所處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的罪行,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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