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了爱情的忠实义务,罗志祥要不要赔偿?有没有犯罪?

违背了爱情的忠实义务,罗志祥要不要赔偿?有没有犯罪?

原创文章,请勿侵权。

娱乐圈是个好地方,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似乎永远都有抓人眼球的新鲜事儿,争先恐后的往你脑瓜仁儿里钻。这不,肖战的事情刚有点消停,罗志祥马上就出来了。

事件的真假与咱无关,咱也不爱瞎猜测。网上流传的各种版本的猛料,也难分真假,故此不能算数。姑且以当事人自己的所言所行做个参考吧。既如此,目前有周扬青本人的声明以及罗志祥本人的两则道歉,大概可以得出一个梗概。

违背了爱情的忠实义务,罗志祥要不要赔偿?有没有犯罪?

罗志祥的道歉声明

罗志祥和周扬青谈了九年恋爱,二人应该来说是有真感情的。只不过,罗志祥在周不在的时候,做了一些比较出格的事情。于这一点,深深地伤害了周的感情。所以,罗志祥的所作所为,大概可以归结为两种:一种是欺骗了周扬青的感情,即违背了爱情的忠实义务;另一种则是与其他女性(据说也有男性在场)的缠绵悱恻。

咱既然是搞法律的,就不再掺和事情的来龙去脉、细枝末节了,纯粹做一个法律的设想。

假如,周扬青因为感情上遭受到巨大的伤害,一时不忿,跑到法院去起诉罗志祥,能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人的感情,受不受法律的保护?

感情是个抽象的东西,看不到也摸不到,但是却实实在在的存在着 。当然,法律上是没有感情这一说的。但是类似于感情的法律言语却有不少。咱们一一来看看。

1)《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此又特意做了细化: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格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

根据这两条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对公民的精神及心理造成负面影响的,是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的。也就是说,感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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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明确的其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两条规定,实际上是我国立法层面第一次对精神痛苦给予认可,也提出了确切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充分说明了精神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感情自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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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知,法律认可了自然人是享有精神利益的,也会对自然人的感情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周扬青假如起诉罗志祥,至少是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起诉什么?

感情的伤害,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无外乎这几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也是基本沿用了这几种方式,只不过将赔偿损失具化为了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回到咱们的问题上来,假如周扬青要起诉的话,应当如何主张诉请?

1)二人目前已经分手,客观上已经不具备罗志祥再对周扬青进行精神侵权的条件,故停止侵权不可用。除非罗志祥后续对周扬青进行了言论攻击,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儿了。

2)精神损害赔偿金,假如周扬青认为自己的精神上遭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是完全可以要求罗志祥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的,具体表现为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这一起事件中,周扬青虽然可能是受害者,但目前尚看不到周扬青本人的名誉遭受负面影响,或者个人隐私之类被侵犯。故而也谈不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赔礼道歉。任何的伤害,在提交法律诉讼之前,赔礼道歉都应当是先进行的。罗志祥至今已发布两次声明,进行了两次道歉。不过没用。法院判决的道歉,是需要法院认可道歉的内容,以及道歉的方式。所以,周扬青是完全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罗志祥赔礼道歉的,当然前提是假如周扬青起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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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当是: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XX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在全国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3)案件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接下来的问题,法院会怎么判决?

没有侵权行为,精神损害就不用负责了么?

仔细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你会发现,法院预先设置了一项前提条件,即必须是在侵权行为过程中,顺带着伤害了别人的精神利益。

如果仅仅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比如,张三闲来无事将李四暴打一顿,李四起诉张三,顺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可以的。如果起诉张三之后,忽然想起来精神损害的事儿,再单独起诉精神损害,法院是不受理的。

也就是说,对于精神利益的侵害,必须是有明确的侵权行为的。可以是直接的、暴力性的侵犯生命、健康等,诸如殴打、拘禁、折磨等,也可以是间接的、软暴力形式的侵犯名誉、荣誉、隐私等,诸如辱骂、羞辱、恶搞等。

如此一来,罗志祥似乎并没有对周扬青进行身体上的侵权,好像也没有看到对周扬青有侵害名誉隐私的行为。如此,便缺少侵权行为的要件,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以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没有侵权行为,精神损害即便发生,也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回到事件中,周扬青本人即便遭受到了一定甚至巨大的精神伤害,但缺乏罗志祥的确切侵权行为,这种精神伤害,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违背了爱情的忠实义务,罗志祥要不要赔偿?有没有犯罪?

这就存在一个很矛盾的情况。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精神利益,但却要强制要求精神损害是必须发生在侵权行为之下的,而实践中精神损害最多发的情形均与侵权行为无关。感情的欺骗,到达了一定的程度,其对精神的伤害远比一次殴打、一次辱骂来的更为严重。

所以我们建议,法院不应当过于机械化的解读精神损害。当一方违背了爱情的忠实义务,对另一方的欺骗达到了完全超出正常人所能预期的程度时(比如隐瞒、欺骗长达九年),该种精神损害的真实度是无法简单量化的,法律应坚决予以保护才是。

按此理解,罗志祥是难逃法律制裁的。当然,这只是假设。同样还需要假设的是,如果周扬青所述是真实的,罗志祥有没有在违法犯罪?

安分守己,切莫玩火自焚

不管是明星、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安分守己都是做人的根本。过于放纵,视法律于无物,那是玩火自焚。

根据周扬青的长文,如果是真的,后果可能很严重。

1)是否涉嫌强奸?

违背了爱情的忠实义务,罗志祥要不要赔偿?有没有犯罪?

单纯的男女自愿结合,即便是有违道德,法律上也不会过多干预。但根据周扬青所述,罗可能与旗下女艺人以及化妆师有染。假如公司的高层、领导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强迫或者胁迫女性,逼迫女性就范而不敢声张,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2)是否涉嫌聚众淫乱罪?

违背了爱情的忠实义务,罗志祥要不要赔偿?有没有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聚众淫乱,3人以上进行聚众的淫乱活动就已经符合条件了。

如果周扬青发文属实,那么对于组织者而言,在长达九年的时光里发生多次多人活动,显然是构成了聚众淫乱罪的。后果不堪设想。

3)代言合约的赔偿

现在可以确定的是,罗志祥的商业价值已经出现了断崖式的缩水。之前的各种活动被暂停,各种代言被紧急下架。而随之而来的,不光是未来成为劣迹艺人后的永无翻身可能,光是现阶段的巨额赔偿就足够震慑人心了。

商家在与明星签订代言合同时,都会约定双方的违约条款。当明星违约时,需要负担的违约金、赔偿款是非常之高的。按照现在的情况来看,罗志祥的代言赔偿款,怕是个天文数字。

结语

需指出的是,本文所有的言论,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对于事情的真真假假,本文不作任何评判。

另外,提醒各位,看热闹可以,但不能不嫌事儿大。我们还是冷静客观,在真实的事情曝光之前,先选择相信人的良善一面吧!希望不管是罗志祥,还是周扬青,还是两方的粉丝,吃瓜的群众,都可以有一个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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