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免税不退税,增值税表二需要填写吗?

问:外贸企业出口免税不退税, 增值税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那栏需要填写吗?

答:先明确一下免税而不退税的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二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所以选择只免税不退税是一件很慎重的事情。那么,采用免税不退税政策的企业,账务如何处理呢?

采购时,将进项税额计入采购成本比较直接和简洁的方法(当然普票为最佳):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等

或者采购之后,认证之后,再做转出,按照报税系统的逻辑,也是能通过的: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来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已经认证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该如何填列呢?如图:

外贸企业出口免税不退税,增值税表二需要填写吗?

笔者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有三种填报方式都可以通过:

1.比较习惯的填写方式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填报了35行,再在23行做全额转出,这样一边申报抵扣,再一边全额转出,只是数量上的一增一减,申报能顺利通过。

2.免税相应的已认证的税额不进行申报抵扣。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所以不填报表二30行,免税相应的已认证但不申报抵扣的税额,就是视同放弃抵扣,这种方法也是可行的,其账务处理也可以简化不需要再单独做进项税额转出而直接进入库存商品了。

3.按照外贸企业规范的填报方法。即在26行、27行、28行相应填入已认证但是不得抵扣的税额,这种方法也是采用免退方式的外贸企业申报退税填写表二的填报方法。所以这种方法应该是最规范的一种方法。

注:本问题只讨论当期的情况,只讨论实务操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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