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工傷認定問答,你想知道的這裡都有

工作期間受傷了腫麼辦?有哪些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怎麼使用?為什麼相似的情況有的被認定為工傷,有的卻不行……這些問題是不是也曾在你腦海轉過N遍?彆著急,《法在身邊》今天就邀請到了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方建霞法官,來為大家解讀關於工傷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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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朋友小朋友們,你們的小本本準備好了沒?該記的筆記一定要落實,該收藏的內容千萬不要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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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為工傷?

方庭長告訴我們:認定工傷,基本的原則是“三工原則”,那就是必須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三個要素。

具體有六個特定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首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況、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事情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也可以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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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患職業病的、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視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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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專業的解讀是不是有點聽不懂,莫慌。接下來就跟著小應腳步,一起去看看工傷認定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究竟該如何判定“工作場所”的範圍?

方庭長說:判定“工作場所”的範圍,至少應當把握這幾個層次:

第一,工作場所包括職工日常從事生產勞動的特定崗位;

第二,工作場所包括用人單位指派職工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關區域。比如說平時負責接送通勤的駕駛員,受公司指派到外地去接客戶的路途中也屬於駕駛員的工作場所;

第三,工作場所包括用人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勞動條件所設置的相關設施與處所,如:休息室、廁所、更衣室、飲水室、消毒間、食堂餐廳等;

第四,職工有多個工作場所的,職工往來於多個場所之間的必經區域,應當認定為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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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工作場所”,不應該狹隘地界定為工作車間、廠房或特定區域。“工作場所”應當指用人單位能夠對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和勞動者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關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在上下班途中如果發生了意外,是否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保護的範圍從工作場所擴大到上下班途中,其根本依據在於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上下班合理路線是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是職工從事本職工作必不可少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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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庭長說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需要同時具備幾個特定條件的才能認定為工傷。

1.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2.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線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3.必須是本人非主要責任;

4.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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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案中,如何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工傷認定案件,負有調查核實的法定職責,對其做出的認定工傷或不認定工傷的決定負有舉證責任。該舉證責任範圍應作寬泛理解,包括構成工傷的全部要件,如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以及其他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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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滿意,提出行政訴訟是否有時效限制?

方庭長告訴我們,如果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在60日內申請複議。若要提起訴訟的話,應當在收到工傷認定的六個月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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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方庭長詳細全面解讀,小應瞬間get了工傷判定及賠償方面的常識,收穫滿滿的,你是不是也有同樣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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