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文:閱文新舊合同爭端之際,該爭取哪些權益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們先看一看著作權權利包括哪些內容,著作權法是怎麼寫的,同時要說的就是版權就是著作權,這在著作權法案裡是直接就寫有的。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根據著作權法原文內容,那麼我們可以看到,前四項是不可轉移的,也就是著作人身權。而現行的網文合同基本是把所有都囊括在內了,為什麼會有版權是閱文的這種錯誤說法?撇除過度解讀的問題,主要就還是因為合同要的東西太多了。

授權和收集信息,應當自覺保持只要最少且必不可缺的部分內容,對於網文作者來說授權多少給網站合適呢?以下純屬個人觀點:

(五)複製權、(六)發行權、(九)表演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彙編權

這七個權利授權給網站,已經是綽綽有餘,其餘權利最多享有個優先權就已經很可以了。事實上,(五)複製權、(六)發行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這四個權利已經基本夠用。

其餘應當約定,如果需要另行溝通協商,而非一次性將所有權利榨乾。如有別的更優越的條件或私人原因,作者可以自行選擇他家。

權利授權應當有期限,十年已經很久了,且所謂的網上盛傳的籤作品而非籤人,其實也早已暗中把人捆綁了,作品簽約優先權應當有限制範圍,比如限制在同一題材或者同一系列作品,而非作者的所有作品,否則這與籤人又有何種區別?

還有一些權利的授予,不該是獨家授權,尤其是(五)複製權,怎麼可能要獨家授權給網站?(十六)彙編權、(十四)改編權,更不用說。

以上,這些內容並非是針對閱文一家,因為正如“閱文新舊合同之辨”系列所說,這並非是閱文一家如此,而是幾乎家家如此。我們不僅僅是要閱文讓步,而是整個行業網站都更加公正一些。我們要做的不是把閱文乃至騰訊推上浪尖,而是整個網文行業都做出改變。

而這個時候,就需要我們有理有據進行申辯,而不是不分青紅皂白亂打一通。說句不好聽的,要是人人都表現得如法盲一般胡亂說一氣,國家怎麼給大家撐腰?人人說的話都不沾邊,怎麼做出合理回應?

還是那句,還是要說,現在我們正好趕上了著作權法修改一事,這也是個機會,讓我們去提一些合理有據的建議吧,讓我們的權益得到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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