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律師張文波分享治療導腦梗死

患者因頭暈18小時到昌平區XX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1、腦供血不足,椎基底動脈系統;2、腦梗塞;3、短暫性腦缺血發作;4、高血壓病1級D;5、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癥;6、神經性頭痛。

7月10日患者單XX開始出現頭痛並逐漸加重並伴有嘔吐,因此昌平區XX醫院將患者單XX轉至北京大學第三醫院治療,該院診斷為:“1、腦出血,破入腦室及蛛膜網下腔;2、多發腔隙性梗塞;3、腦白質脫髓鞘變性;4、腦萎縮。”

法院認為:由於被告對原告治療存在過失,經鑑定不能排除該過失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故應認定原告的損害後果系包括被告的過失行為在內的多種因素綜合所致,被告應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鑑定結論,原告屬於一級傷殘,為完全護理依賴,依據其醫療過錯程度,北京市昌平區XX醫院賠償各項賠償共計二十五萬零一百九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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