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分割單在項目水電費的應用


原始分割單在項目水電費的應用


在施工企業中經常會碰到這樣的一種情況,就是異地施工時租賃單位或個人的房子作為辦公場所進行臨時辦公。一般情況下,辦公、生產或生活用房的供水供電由產權所有人開戶,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向產權所有人收取水電費後,產權所有人作為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水電費。但問題就來了,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只會給產權所有人開具發票,而不會給承租人開具發票,這時候問題就來了,付了電費除了銀行回單啥附件都沒有?怎麼辦?這個時候原始憑證分割單粉墨登場了。


原始分割單在項目水電費的應用


原始分割單簡單來講就是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施工單位在租用辦公場所時支付的水電費就可以用自制水電費分割單,發票複印件入賬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了。依據是:

2018年第28號公告《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原始分割單在項目水電費的應用


但在實務中我們需要特別注意一種情況:建築工地供水供電由建設方開戶,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向建設方收取水電費後,建設方再向施工方收取水電費,或從工程款中扣減水電費。這種共用水電費的關係可不可以用水電費分割單來進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了?

2018年第28號公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採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我們要知道的是水電費無論是增值稅還是所得稅口徑,共用水電費均不屬於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範疇,而應當屬於“應稅貨物”範疇。因此,共用水電費不能適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規定。

水電費分割單只是適用出租方和承租方共用的情形,其他的情形是不行的!建設方的行為屬於轉售,是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施工方的!當然,在實際中建設方給施工方開轉售發票,嗯!作為上幹不過建設方,下打不過勞務方的“千年老二”施工方能不能拿到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建安財稅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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