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肇事罪”的辦案手記

文/張良律師

今年二月份,經朋友介紹,本案的(肇事者A)當事人家屬通過我的朋友找到了我,與家屬見過面,通過他們諮詢的諸多問題,我大概瞭解了這是一起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案件的事實大致是這樣的:

A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車輛,因為駕駛中突然變道,導致來不及剎車的B、C、D四輛車相撞,造成乘車人E死亡,四輛車不同程度的財產損失。事故發生以後,公安機關高速交警大隊認定A負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車輛和乘車人均無責!公安機關依法將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的A刑事拘留,並送至看守所羈押!

瞭解了本案相關事實之後,自然談到了本案的律師費用問題,按照我們律所制定的收費標準,刑事案件基本的收費是萬元,不得不說的是,由於律師這個行業收費屬於基本屬於議價收費,所謂的收費標準也不是硬性標準,更準確的說應當是參考標準,況且作為禮儀之邦的國人是最講究人情往來的,面子最終要!經過斟酌,我告訴我的朋友和A的家屬,綜合本案的在途時間,難易程度,各種因素,當然還有朋友的面子,決定直到一審結束,總共收費萬元!A的家屬表示可以接受,於是就簽署了委託書和辦理了其他相關手續。

晚上下班,接到朋友電話,問:律師費能否再少點?朋友張開金口,有什麼不可以的呢?少了5000元!第二天一早,又接到朋友電話,又問:律師費能否再少點,律師就是一個憑知識和體力吃飯人,他的知識和付出的勞動就是成本,大不了就是少掙點錢而已!朋友的面子最重要,當然可以,又少了5000元,於是A的家屬就到律所交了萬元律師費,我們也就開始工作!

我踐行的兩條標準就是:對待工作惟效率和認真,對待朋友惟誠實和信用。

接受委託之後,作為A的律師,我就開始通過電話與受害人家屬聯繫,開展調解工作。

一、調解

說到這裡,就再說一下調解工作的這個背景。A家人委託我之前已經委託了律師,也已經進行了調解,被害人剛開始漫天要價,從開始的50萬,降到30萬,最後降到15萬,雙方陷入僵局。

找到我的時候,A的家屬訴求很明確,只要諒解費用再少一點,10萬左右還是可以接受的,也是我們一個地區一般的諒解最後的標準了!能夠取得死者家屬諒解,先把A取保出來就好!

作為專業律師,雖然這個案件屬於普通刑事案件,但基於辦案經驗,我還是告訴他們:1、最終能夠談到多少賠償?2、是否能夠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3、諒解之後能否順利進行取保?4、以及將來能否判處緩刑?我們律師都依法不能做出承諾,我們所能承諾的,就是我們會誠信而高效的開展工作,不能承諾任何結果。

調解工作,幾度又陷入僵局,在15萬的基礎上,被害人家屬拒絕做出讓步,我反覆的向他們說明理由:

畢竟令人遺憾事情已經發生了,對雙方都造成損害後果,但畢竟是一個過失,誰也不想發生這樣的事。雙方都只能面對現實。再說這個調解就是一個諒解費用,不是最終的賠償,如果你們堅決不讓步,而A的家屬又無法承擔,最終對誰都沒有好處?A無法取保只能在看守所待著,而你們也不能拿到更多的賠償。為什麼非要追求一個對雙方都不利的結果呢?

經過反覆釋明其中的道理,受害方答應10可以調解!當天A的家屬就東拼西湊的借錢準備,總共借了九萬元!但沒想到的是第二天被害人家屬又提出增加差旅費用,這已經是N次反反覆覆了,

當然我們能夠理解,畢竟作為受害一方,可能也只能通過更好的賠償來獲得一點安慰了!

但是所謂的調解畢竟要考慮到基本的公平和承擔責任一方的賠償能力,賠償能力是調解的基礎,沒有賠償能力一切都等於零!又經過一番說理和解釋,受害方最終同意並確認在某一天到交警大隊簽署調解協議和諒解書!

到了約定的那一天,我們在公安機關交通警察大隊的主持調解之下,雙方直系親屬全部到場,正式簽署了協議和諒解書!至此,艱苦的調解工作正式結束,一般正常情況下,檢察院對於社會危害性較小,又達成諒解的過失犯罪案件,因為沒有羈押的必要性,都會決定給予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

因為本案已經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到外地辦案路途遙遠不說,律師的時間是最寶貴的,我們每一次都要爭取高效工作,為此我提前跟承辦檢察官溝通案情和調解工作。

上文說到,本案造成一人死亡和四輛車不同程度的財產損失,財產損失已經由保險公司賠償完畢。現在死者親屬也已經諒解。

依照經驗和法律規定,本案完全可以辦理變更強制措施了。但小夥子承辦檢察官迎面一盆冷水,讓我猝不及防。他說還要取得其他車輛駕駛人的諒解,我說都已經賠償完畢了,電話核實一下不就完了嗎?無論我如何解釋,承辦檢察官這個毛頭小夥子幾乎沒有商量餘地!他讓我想起了多年前剛參加工作的我:那個執拗的,又自以為是的蠢萌蠢萌的傻樣!

無奈之下,我又趕緊聯繫相關車主,還好現在科技發達,物流方便。經過溝通,費勁口舌之後,我給每一位車主寫好了電子版的諒解書,又給他們發了紅包。讓他們把簽名捺印的諒解書郵寄給我,

一個星期過去了,中午收集齊了所有的諒解書,我又跟那個毛頭小夥打電話,他說好,你送過來吧!我就趕緊驅車一個多小時,在案管中心,毛頭小夥認真看了我準備的材料,對我說,回去等消息吧!我跟領導彙報一下,這個星期取保應該就沒有問題了!

為了我的當事人能夠自由,所有的辛苦都是值得的,我一路美滋滋的聽著音樂驅車返回!

三、不可思議

然而,就在第三天,我正在開庭,接到那個毛頭小夥的電話,他告訴我,說跟被害人家屬聯繫了,他們說對調解協議不滿意,因為他們不滿意,我們就沒法辦理取保候審!

我一聽就急了,我問他,“你這是什麼邏輯!?”我們這可是經過公安機關主持之下調解的,是雙方所有的直系親屬都簽字按指印的協議,白紙黑字,就他們一句話,你就這麼幹!那麼將來碰到類似的案件,誰還願意調解?誰還敢去調解?你這不是變相的鼓勵他們這種不尊重規則和不誠信的行為嗎?你是一個合格的檢察官嗎?你是怎麼學習法律的!你有沒有調查核實?

我又跟被害人家屬聯繫,告訴他們,作為一個人,是應當遵守基本的規則的,不能出爾反爾,毫無底線。這個協議和諒解書是我們經過多次協商達成的,你們拿了錢之後這樣幹,合適嗎?錢能白拿嗎?如果你們這樣幹,要麼退錢,要麼他就不是諒解的費用,將來要在判決的數額里扣除的!

被害人後來跟我說,檢察院怎麼問,他們就怎麼說的,沒有說不滿意啊,沒有出爾反爾啊,他們表示很冤枉!

無論我怎麼說,也不管我怎麼說!後來我才知道,在檢察官,那個毛頭小夥給我打電話的時候,已經將不予取保候審決定書寄給了我!

四、無可奈何

事情已經這樣,作為律師,在當前這個法治社會,我們又能奈何呢?

我又跟那個毛頭小夥打電話,我說,你不問青紅皂白,不把事實調查清楚,倉促做出決定,是完全不負責任的行為!也是一個不合格的檢察官。你只知道機械司法,你有沒有考慮到被羈押人和他們家人的感受,如此工作態度,又怎麼能夠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義?

我非常生氣,但我這暴脾氣真的是像打在可棉花上,毛頭小夥說,我也沒辦法,我們有領導啊,領導不同意!

當然我能理解,就像我剛剛工作那會兒,穿上嶄新的警服,招搖過市,內心充滿了那樣一種不可名狀的優越感。再也沒有其他!

經歷了生活的不同階段,看盡了人間眾生百態。加上辭職做了律師,學會了從不同的角度看待問題,那些與生俱來的善良,同理心,同情心似乎又都回來了!

任何一件事情的解決,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都處於自私的本性,每個人都只是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待問題並解決問題,事情總會越來越複雜。我能夠理解這個毛頭小夥,我也相信他必將能夠成長為一個優秀的人,但也說不定,總有一些人,他們能頑固執拗一輩子,從未改變!

五、理解

無可奈何之下,我只能如實向我的當事人A的家屬們解釋,好在我的當事人看到了我的努力和付出,畢竟,像這種情況,完全處於意外,我們只能等待!

只不過,我還是能夠真切的感受到他們那種失望的心情,A還要繼續在看守所等待法院的最後判決,A的家人也只能繼續飽嘗思念之苦!

唯一不知道的是受害人的家人是悲傷還是有報復之後的快感!還有那個毛頭小夥子檢察官,是否應該為自己的工作沒有處理的更好而遺憾呢?

一起“交通肇事罪”的辦案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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