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不起訴?

案情簡介:

李某1和呂某所在A汽車4S店與被害人李某2、賈某等人所在的B汽車4S店同時在邯鄲市叢臺區一汽車廣場進行汽車銷售活動。期間因呂某與李某2爭搶客戶發生爭吵,繼而發生打鬥,田某看到後參與打鬥。打鬥過程中田某用摺疊椅將李某2右手部砸傷,賈某過來攔架被田某用摺疊椅打傷。經鑑定,李某2的傷情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賈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不起訴?

兩汽車銷售惡公司搶客戶打架(圖文無關)


律師建議:

在公安偵查階段,田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律師根據案情,建議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辦理取保候審。田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李某2醫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拾萬元整,並辦理了取保候審,走出看守所。之後,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建議田某認罪認罰,爭取不起訴。田某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處理過程:

邯鄲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偵查終結,以田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田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罰。

案件結果:

河北省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邯經檢公訴刑不訴[2019] 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田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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