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縣院提起公訴的李某等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2020年4月29日,三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某等2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故意傷害、開設賭場、非法侵入住宅、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罪一案一審宣判(1人中止審理)。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該院起訴的首例涉黑犯罪案件。

三原縣院提起公訴的李某等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庭審現場

2009年以來,以被告人李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開設賭場、非法侵入住宅、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通過違法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三原縣院提起公訴的李某等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宣判現場

三原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以被告人李某為首的犯罪集團已經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法定構成要件,應當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李某作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其依法按照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對被告人李某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劉某等13名涉黑被告人根據其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犯罪事實、情節,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至25萬元不等;其餘6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十個月。被告人李某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聚斂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文:慕亞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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