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那些事~不懂可不行

利息那些事~不懂可不行


利息那些事~不懂可不行

一、關於利息的表述


背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以下簡稱九民紀要)中規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佈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在九民紀要生效後,看到了這樣的判決“被告陳**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76229.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以136229.46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7月29日起以140000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九民紀要中的表述是“……因此,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可能會有兩種解釋:一個是自此(2019年8月20日)之後,裁判(所有)案件的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改為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另一種是(所有)案件中的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自此(2019年8月20日)之後改為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上述判決的觀點就是第一種解釋的思路,但是這樣的觀點顯然是機械的理解了九民紀要的表述。首先在2019年8月20日以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並未取消,為什麼棄之不用而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其次九民紀要表述的結構是因為公佈LPR,取消基準利率,所有標準才應改為LPR。而且這樣的觀點也不符合“不溯及既往”的精神,況且對比基準利率與市場利率,這樣是一個不利的溯及既往。

利息那些事~不懂可不行

利息那些事~不懂可不行

後面也可以看到《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清算破產庭關於利息訴請統一表述的意見》中的觀點也是不贊同第一種解釋的思路。具體觀點如下:

1.對於2019年8月20日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2.對於利息支付期間跨2019年8月20日的應分段表述:2019年8月20日前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後的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對於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還有一個問題。目前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有兩檔,一檔為1年(簡寫為“1Y”),一檔為5年(簡寫為“5Y”),而對於基準利率有“同期同檔次”的表述,而市場報價利率則只有“同期”的表述。由於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並不是唯一的,隨著時間的逐漸推移,到2024年8月20日的利息將會面臨用以計算的報價利率是按照1Y還是5Y?後續對於利率的計算可能還需要隨著實務中問題的出現與研究而不斷完善。


二、利息怎麼算

如果期間為整年/月的利息,可能計算起來沒有什麼疑問,也很少會考慮利息怎麼算這個問題。但如果期間並非一個整數,可能就要思考這個問題了。有的可能是基於如何利益最大化,有的可能是基於是否和有關機關一致達到有效預測結果。

銀髮〔2005〕129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中利率換算公式為: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熟悉的換算公式。

另外在《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範》(2013年修訂)第一百零三條中遲延履行利息計算利率的確定看到“日利率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計算”。此規範也是目前看到的文件中唯一將日利率按照年利率除以365來計算的。前述所引條款是規定遲延履行的利息計算,在後面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時候將遲延履行利息有所改變,所以此條對遲延履行利息計算利率的日利率應該是在實踐中不需要應用了,但是北京地區法院執行過程中,是否將此種標準一同運用於其他利率的計算中,還需要進行考察。歡迎有了解的小夥伴留言分享,如果可以的話後面再專門針對這個內容進行討論。

說回利息的計算,銀髮〔2005〕129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

(1)銀行可採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2)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餘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餘額合計數。

(3)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逐筆計算利息。

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曆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既然有不同的計算方式,那不同的計算方式的計算結果一樣嗎?如果不一樣是不是選擇利益最大話的計算方式。為了更加方便的理解和選擇,採取了舉例計算的方法。

利息那些事~不懂可不行

*注:此處的日利率計算採用:日利率=年利率/360

通過上面這個例子可以看到從利息計算的結果來看本質上有兩個結果,其實這兩種結果反應的是兩種計算方式(1)純實際天數計算法(2)整數+零頭天數計算法。

經過多次起止時間的重新設定,利息的計算結果均為:純實際天數計算法>整數+零頭天數計算法。因為沒有窮盡所有的情況,所以不敢說所有的情況結果都是這樣的,所以如果需要計算利息的時候,還是需要對比一下兩種計算方式的結果。後面給出了Excel的函數公式,大家需要的話可以自己的計算。也可以留言索取所有數據、公式、計算模板的Excel文件。

*(1)純實際天數計算法:利息=本金*日利率*DATEDIF(起算日期,止算日期,"d")

*(2)整數+零頭天數計算法:利息=本金*月利率*DATEDIF(起算日期,止算日期,"m")+本金*日利率*DATEDIF(起算日期,止算日期,"md")

對於利息的計算方法涉及法院的文件也只在前文所提及的《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範》(2013年修訂)中看到過,該規範中所採用的採用方式“整數+零頭天數計算法”。根據前述的結論,這樣的計算方式的結果較少,因此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例如合同的協商、訴訟或執行程序中,還是要多算算明確計算方法,才能使己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這倒也不是說多那兒一點點的錢能夠怎樣,而是要對待每一個細節都要有認真、謹慎的態度。


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怎麼算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該司法解釋的第一條第一款中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進行界定,明確了其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緊接著第二款對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計算方法進行明確。隨後第三款規定的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在計算公式中的“一般債務利息”沒有任何限定,那麼這個一般債務信息該如何理解呢?

一種理解方式可以將一般債務信息理解為所有期間的債務利息,一種理解方式同該條的前兩款,即將一般債務信息理解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從加倍利息的制度設立的角度來看,遲延履行加倍利息旨為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履行期間是確定明確的,在履行期間屆滿之日一般債務利息的金額是可以準確計算出來的,如果不將履行期間屆滿之日止的一般債務利息作為基數進行計算,就讓人覺得很奇怪明明是要通過這種懲罰性、強制性的利息加倍支付督促履行,卻不將這個債務利息作為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義務看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在一定程度上能從側面提供證據支撐第二種理解。批覆中的計算標準雖然有所變更,但是其所表明的範圍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前的一般債務利息也是應當清償而未清償的已經確定的金錢債務。


*批覆中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綜上,將公式中的一般債務信息理解為所有期間的債務利息是不可取的,公式中僅是想表述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信息不再作為基數計算加倍利息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完整的表述應當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利息那些事~不懂可不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