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機提醒業務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開機提醒業務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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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鄭州盈訊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 號(2017)最高法民申1974號

【裁判要旨】

開機提醒業務已經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開機提醒業務合作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關於“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條關於“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

【裁判理由】

根據《開機提醒業務合作合同》的約定,主叫用戶申請開機提醒業務功能後,當被叫用戶由於關機、不可及、遇忙等情況無法連續呼叫時,呼叫被觸發到SCP,SCP生成呼叫失敗的記錄發送到業務平臺,業務平臺根據記錄實時探測被叫用戶開機情況,當探測到被叫開機後,業務平臺立即向主叫號碼發送被叫用戶開機通知的短信。可見,開機提醒業務向主叫用戶發送可接通狀態短信,即未經被叫用戶同意向主叫用戶透露了被叫用戶從可能處於關機、不可及、遇忙等情況到被叫用戶已經不處於上述情形之轉變,呼叫用戶可以根據上述轉變對被叫用戶可能身處的狀態作出合理預見或推測,反映了被叫用戶生活狀態或工作狀態的轉變。同時被叫用戶何時處於可接通狀態其本身就屬於被叫用戶私人空間領域的個人信息,享有允許他人知道或不知道的權利,享有選擇向社會和其他公眾公開或不公開的權利,享有該信息不被他人所知悉的權利。因此,主叫用戶的可接通狀態信息屬於隱私權保護的範圍,開機提醒業務未經被叫用戶同意的情況下,探測和收集被叫用戶的可接通信息,並將該信息即時告知主叫用戶,該行為侵犯被叫用戶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安全

。由於開機提醒業務的被叫用戶是全國範圍內的移動通信用戶,數量龐大、範圍廣泛,任何一位移動通信用戶都可以成為開機提醒業務中的被叫用戶,其個人的信息安全和隱私權都將受到侵害。因此,開機提醒業務已經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盈訊公司與河南移動簽訂的《開機提醒業務合作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關於“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條關於“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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