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賬為什麼先從公戶轉到法人戶,再由法人戶轉到其他個人賬戶?

tlydbq


非請自來。

瞎操作唄,還能是什麼。

我們經常說的,公司的錢不是老闆(股東)的錢,也不是“法人”的錢,對此,大家都應該有一定的認識。實際中,確實有部分老闆會將公司的財產與自己的財產混同,最常見的是將公司的錢轉到自己個人賬戶。

具體到本題來說,歸根到底是“法人”對公司財產的佔有,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法人”對外負有債務,自己沒有償還能力,將公司的錢轉入自己賬戶,用於個人支配。並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將公司轉給“法人”已經不妥了,具體如何不妥,不過多討論。

或許,我們更多的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比如,公司對其他個人負債,公司賬戶不便於對其他個人轉賬,因為有些銀行不能對個人直接對個人轉賬,需要辦理某些手續才可以的。像一些個人對公司提供勞務或服務,真不好直接對其轉賬,都需要公賬對公賬轉賬,有時人又無法提供相應的賬戶,無法直接辦理結算。這也是其中的一種原因。

除此之外,類似題目這種行為,真令人無法理解。將公司的錢轉入“法人”賬戶,不說侵佔、挪用之嫌,還汲稅。如果是公司對其他人的負債,直接轉賬也比先轉入“法人”賬戶再轉款更合理,轉來轉去多麻煩啊。這不是沒事找事嗎?

其實,我們討論的焦點還是在於轉到“法人”這個層次,討論其他沒有什麼意義,因為對於公司來說,最直接關係的也只是“法人”,與他人無關(嚴重違法犯罪的另當別論,咱們也不過多深入研究)。

也就是說,題目這種行為,最合理的解釋是“法人”侵佔公司財產。

大概就是這樣了,我先閃了。


龍門賬


這裡的法人應該是指法定代表人。並且還需要分清法人僅僅是公司的負責人,還是與公司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如果出現了從公司賬戶轉賬到法人賬戶,再通過法人賬戶轉賬給其他個人的情況,那麼要根據款項的用途,來判斷其中的風險。但這樣的操作多數是不規範或者沒有必要的,企業應該儘量考慮用公對公進行轉賬,避免相關風險。

如果這是一些與經營相關的款項,比如需要付款給某個個人供應商,那麼這樣的款項,完全沒有必要通過法人的賬戶來進行中轉,而應該直接通過公對公賬戶付給對方。

如果是法人也是股東,要進行借款,然後再向其他的個人支付。那麼也要關注其用途是否與生產經營相關,是否符合公司的規定,手續是否齊全,利息怎麼約定等因素,還可能涉及到相關稅費。借款時間太長,還要視同分紅交稅。

所以,一般情況下,建議先把事情梳理清楚,採用更加妥當的方式來操作。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可以取得付款憑證的,建議直接進行付款,不要通過法人的賬戶來進行中轉。

當然,也有可能是一些高風險的情況,比如法定代表人同時是股東,從公司賬戶隨意支取資金,然後另做他用。這不僅會影響到其他股東的利益,也會導致法人與公司資金混淆的情況。對公司的經營產生不利影響,後期面對債務的時候,股東的“有限”責任也得不到保護。

很多管理不太規範的小型企業,股東覺得公司的錢就是自己的,想怎麼轉都無所謂。不僅轉到自己的賬上,還會讓會計人員轉個賬給“張XX


財會小童


因為無知!因為是法盲!

這樣的老闆顯然既不懂財稅、也缺乏法律常識!

結果會面臨極大的風險:

既包括經濟風險——稅務方面的高額處罰,典型案例如范冰冰!

更包括人身風險——構成逃稅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從而被關進牢房的風險!

這方面最典型案例就是真功夫的蔡達標,當年風光無限的明星企業家,至今還在吃牢飯,大家可以網上搜索讀一下他和真功夫的故事[靈光一閃]

平時留意多學一點法,就可以避開很多坑[大金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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