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行檢和您“聊” 系列 1+1>2

青城行檢和您“聊” 系列 1+1>2

檢察監督體系是一個系統工程,我們在系列(二)中就曾提到:行政檢察與刑事檢察、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共同構成了當前“四大檢察”並行的法律監督格局。今天,我們就和您聊聊“四大檢察”1+1>2的辯證關係。

全面、協調、充分之間的關係

全面、協調、充分發展,是四大檢察監督體系的立身之基、發展之要,是正確把握和有效實施四大檢察監督體系的主線。其中,全面性是協調性和充分性的前提和基礎,而協調性、充分性是全面性的保證和提升。

全面性,表明四大檢察監督體系是一個相互依存、互相關聯的檢察監督有機統一體。它要求四大檢察監督體系都要在整體上依法全面開展,要切實改變以往“重刑輕民”的檢察監督的機構設置、力量配置、評價機制,不可厚此薄彼、顧此失彼,更不能留下真空和盲區。

協調性,是指四大檢察監督領域要依法履行好各自的法定職責,不可怠於職守、轉移責任。檢察監督職能存在很多的交叉性、關聯性,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是橫跨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而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則與民事檢察、行政檢察更是有著法律上、執行上的內在聯繫。這就要求各項檢察監督工作相互照應、互相支持。

充分性,既要求檢察監督整體上要充分發展,更是指四大檢察監督體系本身要充分發展。應當按照“做優刑事檢察、做強民事檢察、做實行政檢察、做好公益訴訟”的要求,深度挖掘檢察監督體系的各自優勢,形成有特色的差別化的可持續的充分性,使中國的檢察監督真正全面協調充分發展。

全面性是協調性和充分性的前提和基礎,而協調性、充分性是全面性的保證和提升。

雙贏、多贏、共贏之間的關係

在黨的領導下的執法、司法制度中,檢察機關與被監督者有著共同的法治原則、宗旨、目標、價值,是一個緊密型的法治命運共同體。檢察機關必須要切實改變片面的、單向性的法律監督觀,堅持從問題、效果導向出發,堅持求同存異、和而不同,共同創造環境友好型的檢察監督氛圍,構築雙贏多贏共贏的新型和諧法律監督關係。

雙贏是基點,是基本前提,離開雙贏,多贏共贏無從談起。如果說雙贏主要指檢察機關與被監督者之間通過檢察監督共同維護執法、司法權威和尊嚴;那麼,多贏共贏便是檢察監督永無止境追求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檢察監督的基本價值就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就是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雙贏多贏共贏呈現檢察監督效果最大化的層級遞進狀態,表明檢察監督在共同維護執法、司法的公正和權威上只做加法、乘法,而不做減法、除法,既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監督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又要讓國家的法律在每一個執法、司法辦案中都能不折不扣地執行,更要讓每一次檢察監督活動成為維護法制權威和尊嚴、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化的積極因素。

雙贏是基點,是基本前提,離開雙贏,多贏共贏無從談起。

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之間的關係

檢察監督因法治分工而生,作為法律監督的檢察監督是要受“法無授權不得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法治最基本的規則約束的,必須關進法治的籠子裡。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嚴格規定了公權力的邊界、範圍和責任,既是加強配合的前提,也是加強監督的前提。

四大檢察監督分別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大訴訟領域和與三大訴訟有著內在關聯的公益訴訟領域,不論檢察機關是否一開始介入訴訟,檢察監督最終都是按照訴訟法規定的職能、程序、方式進行的,其質量、效率和效果都建立在訴訟規則和規律基礎上的。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就是基本的訴訟規律和訴訟規則,包括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監督都應當按照相應訴訟規律和訴訟規則進行。

正確處理好分工配合制約關係,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構建新型法律監督關係,依法平等、理性、平和、文明開展法律監督的基本法治準則之一。

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就是基本的訴訟規律和訴訟規則。

綜上,行政檢察與刑事檢察、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之間存在著1+1>2的辯證關係。只有從法律監督的憲法定位出發,兼顧各方、相得益彰,以1+1>2的功效使“四大檢察”均衡發展、效果倍增,才能更好的助力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滿足人民群眾對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盼。

(以上觀點摘自《王祺國:四大檢察“落地生根”需辯證處理三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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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的界限與銜接

明確行政檢察監督和行政公益訴訟監督的界限,應從公正與效率原則出發來把握。實踐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界限。

界限一:對於公益訴訟的審判活動、裁判結果的監督,強調的是公正性和客觀性。公益訴訟起訴人,其身份相當於原告,訴訟當事人與訴訟監督者的身份相分離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因此,對於公益訴訟的審判活動、裁判結果的監督,可以按照行政訴訟監督程序辦理,並由專門的行政檢察部門負責,行政檢察與公益訴訟為同一個部門的,則應當由其他行政檢察人員負責,而不宜再由公益訴訟部門或承擔公益訴訟任務的人員負責監督。

界限二:對於公益訴訟裁判結果執行的監督,因為檢察機關雖然作為起訴人,但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再因為裁判已經生效,也不受勝訴或者敗訴的影響。不影響公正價值的前提下,就應當考慮效率價值。按同一件事由同一個辦案組負責的原則,應當由公益訴訟辦案組負責協調和監督執行。

界限三:對於需要行政機關進一步作出新的行政行為或糾正違法行為,如果在公益訴訟的法定領域,應當屬於公益訴訟範疇。如果超出法定領域的,則屬於職務違法,也不宜由行政檢察部門管轄。

界限四:對於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改進工作檢察建議的,因不符合行政違法的立案條件,不屬於公益訴訟辦案範圍。應當依照治理類建議的相關規定來辦理。

(以上觀點摘自《張雪樵:關於行政檢察與公益訴訟的界限與銜接等重大問題探討》)

來源 : 呼市檢察院第七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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