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打出广告“无理由退房”消费者拿回定金却“碰钉子”

开发商打出广告“无理由退房”消费者拿回定金却“碰钉子”

近日,市民杨女士向新民晚报962555读者热线反映,一个月前,她在上海崇明区定购了一套商品房,已付定金5万元。定金付完两日,因家庭原因,她和家人一致决定退房。杨女士说,开发商前期在网上发布广告宣称“无理由退房”,但等到她去讨要定金时,开发商却坚持不肯退还。那么杨女士的诉求合理吗?记者展开调查。

开发商打出广告“无理由退房”消费者拿回定金却“碰钉子”

图说: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 采访对象供图(下同)

杨女士告诉记者,3月26日,她定购了崇明区揽海路3777弄“山水拾间”的一套商品房,总房款大约为698万元。当天,杨女士与开发商上海崇明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当场支付了第一笔定金5万元。合同上约定,该房屋总计要支付定金50万,剩下的45万定金需在4月15日之前支付完成。

“回家和孩子商量了下,还是不买了。”杨女士介绍,3月28日开始,她一直与开发商沟通,希望对方退还她的5万元定金。她向记者强调,她要求拿回定金是有“依据”的。因为在今年2月发布的某篇微信公众号上,该楼盘“山水拾间”打出广告,宣称在2月9日至3月31日,认购者在这期间可享受“无理由退房”。“否则这不变成欺诈消费者了吗?”无奈的是,经过数次沟通,开发商仍不肯退还她已付的定金。

开发商打出广告“无理由退房”消费者拿回定金却“碰钉子”

图说:山水拾间在网上发布的优惠活动

记者在该篇微信公众号文章上看到,除了“无理由退房”的优惠活动,其上还有“缴纳诚意金888元锁定房源,享有8888元购房优惠”的广告内容。两条优惠活动时限均为2月9日至3月31日。值得注意的是,杨女士的定房和申请退房时间都在3月31日之前。

上周,记者联系到该楼盘的一位朱姓销售负责人。针对杨女士的情况,该负责人反复解释不退定金是“公司的决定”,自己无法做主。其还称,“定金”不是“订金”,合同中也说明了定金不会返还给退房者。

对此,记者咨询到法律界专业人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荣兴认为,开发商线上公开承诺“无理由退房”,构成对消费者杨女士要约,是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的特别约定,应属该《房屋认购协议》的补充,享有“约定优先”效力。因此,依据“合同诚实信用”的法定原则,消费者杨女士有权退房。同时,开发商亦应当退还杨女士交付定金额。否则,开发商“无理由退房”的承诺,带有引诱或误导消费者之疑。

黄荣兴指出,《房屋认购协议》虽有消费者交付定金款额、购房款额的约定,但只字未提一点,即待签的房屋预售合同应有的开发商交房的确定时间。可见,《房屋认购协议》定金担保的债权残缺不全,有损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黄荣兴说,开发商的“无理由退房+8888元购房优惠”公告,不仅引诱消费者购房欲望,而且“诚意金”与“定金”含义混淆不清,开发商解释空间较大,会出现利于开发商,不利于消费者的岐义,容易日后产生纠纷。

新民晚报记者 夏韵

来源:网易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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