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未来 | 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法治教育---家长篇(上篇)

随着“韩国N号房”事件被曝光,一起令人震惊的性侵案件浮出水面,据报道,受害人多达74人,其中16人是未成年人,整场事件令人咋舌,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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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张玲丽向孩子们发放自护手册

作为父母,如何才能保护我们的孩子免遭侵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张玲丽,以全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背景,与家长朋友们聊一聊性教育话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我市近几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愈演愈烈,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7年此类案件占我院全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24%,2018年达到58%,2019年迄今,这个比例攀升到了62%。从数字上就可以看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就频频发生在我们身边,孩子们的性安全环境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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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来梳理一下我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90%以上的性侵害案件都是“熟人作案”。这个“熟人”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异性朋友”,有的是以恋爱为名相处的男朋友,有的是通过网络或熟人介绍的普通男性朋友;另一类是“身份熟人”,比如与未成年女性共同生活的男性监护人、男性教师等。“异性朋友”往往利用未成年女性年龄小、社会辨知度低、自我保护能力差等特点,对其实施情感控制、思想控制、行为控制,从而实施性侵害。“身份熟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在与未成年女性的密切接触中实施性侵害行为,2018年发生在我市的一起男教师猥亵多名未成年人女生的案件就是典型的“身份熟人”作案。


(二) 旅馆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主要犯罪场所。旅馆是近几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猥亵的主要场所。根据现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应该对入住者实名登记,但是针对未成年人,这一制度形同虚设。这种情况反映在案件当中,就是未成年女性与成年男性一同入住旅馆时,旅馆只登记成年人身份信息,未成年人则不需要出示身份证件,更不会去核实同住者的身份关系,是否具有同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于一些明显具有性侵害可能的线索,由于没有法定义务的约束,旅馆从业人员往往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行为人的嚣张气焰。


(三) 被害人心理发生转变,从“抗拒”变为“追求”。在物质引诱、精神刺激下,多数未成年被害人逐渐失去自尊、放纵自我,以身体为资本去换取金钱,或是寄托情感,无视性道德底线,互淫现象时有发生。被害人心理的转变带来的后果就是严重消耗身体健康,把自己置身于更加危险的环境中,有些被害人甚至经历了出境从事有偿性服务经历,导致患上性疾病,精神上也出现交流障碍,可谓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最后,我们来聊一下,从家庭教育方面如何对孩子开展性教育,预防性侵害。


一是,家长朋友们要转变性教育观念,摒弃“孩子长大了就会明白”的教育误区,性教育宜早不宜晚。“小熊小熊乖宝宝,裤衩背心都穿好,里面不许别人摸,男孩女孩都知道”,这是性教育的一首童谣,改编自国外的早期性教育。一般来说,在孩子3岁时,家长就应该对其做性区别教育,此年龄段的女童应当能够对爸爸给自己洗澡一事说“不”。当孩子进入发育期,对身体敏感部位出现的变化会心存疑惑,害羞、自卑,都是缺乏性知识的自然表现,父母在此时要以适当的方式化解孩子的疑虑,让孩子正视性的问题,防止出现偏激的“性耻辱”概念,“性耻辱”会让孩子产生两个截然不同的反映,一是抗拒与性有关的一切事物,二是心理逆反,想方设法去寻求关于性的答案,而后者往往把孩子送入性安全失控的危险。我市2017年发生的一起通过网络向犯罪嫌疑人展露身体隐私部位、为满足好奇心而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就是家庭性教育失当的例子,希望能够引起家长朋友们的警觉。


二是,在家庭生活中,父母要注重提高自身修养,给孩子做正面引导。有一句俗语,孩子是父母的缩影,说的就是在孩子的成长道路上,父母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父母是孩子最信赖的人,孩子的性格、言行在很大程度都来源于父母的潜移默化,父母品性良好、言行文明,孩子往往也会按照这个标准来塑造自己,反之,父母自私自利、贪图享受,孩子自然也会深受其害,案例中已经多次出现女孩因贪图享乐,出卖身体换取金钱的情况,这与父母不良的生活态度是分不开的。另外,有女孩的家庭,在此要特别提到母亲在穿戴上给予孩子的引导。案例显示,遭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女性在穿着打扮上往往存在以下问题,频繁更换发型、发色,化妆,穿凸显女性身材的衣服等,这些女孩过早涉足成人装扮,失去青春期女孩的纯真模样,更加容易让自己暴露在心怀叵测的男性面前,遭遇性侵害的几率较高。


三是,父母要时常与孩子交流、沟通,掌握孩子心理动态和社交情况。

在未成年人的成长道路上,早恋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因早恋而多次发生性关系,从而触犯法律涉嫌强奸犯罪的案件近年来日益增多。为什么孩子早恋会触犯法律?在此给家长朋友做一下简单普法。在我国,强奸罪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如果奸淫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以强奸论。即使男性的年龄不满十六周岁,如果多次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男性的行为也以强奸论。恋爱本美好,但一旦与刑事犯罪放在一起,“牢狱之灾”的背后可能是男孩和女孩的性恐慌和迷茫,双方都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和精神创伤。因此,父母在平日里应当时常与孩子沟通、交流,及时发现并疏导孩子在青春期对性表现出来的好奇和兴趣,发现早恋不要着急、不要恐慌,更不要对孩子进行打骂甚至更极端的手段,要以恰当的方式来化解青春期危机,必要时可以让专业心理师介入,让孩子安全顺利渡过早恋危机,谨防因父母不当干预让早恋变成刑事犯罪的“战场”。


希望家长朋友们加强对子女性教育的重视程度,同时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携起手来,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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