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防范虚假票据

三部委发文: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防范虚假票据


8月1日,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疗保障局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同时,《通知》强调,将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配合电子票据使用。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

《通知》明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执行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门急诊收费项目。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执行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住院收费项目。

遏制医疗票据造假

此外,《通知》指出,财政部门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卫生健康部门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医保部门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此次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初衷是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

此前,由于各省不同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大小、规格、颜色也是千差万别,且没有明显的防伪识别标识,导致票据易被造假,使得部分医保资金流失。此次改革落实后,将会遏制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现象,同时财务、医保、医疗机构系统互联互通后,医疗机构的每一笔收入都将透明化,确保医疗机构的每一笔资金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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