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身份證複印件。
(2)取消《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學歷證書複印件。
(3)取消《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複印件。
(4)取消《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思想品德情況的鑑定或者證明材料,改為《個人承諾書》。其中,涉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改為政府部門核查。
2021-03-23 12:00:07 佚名
(1)取消《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身份證複印件。
(2)取消《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學歷證書複印件。
(3)取消《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複印件。
(4)取消《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思想品德情況的鑑定或者證明材料,改為《個人承諾書》。其中,涉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改為政府部門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