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小學教師參加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將被處理

教育部:中小學教師參加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將被處理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辦法》明確,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等活動;組織、參與有償補課等行為將被處理。

教育部:中小學教師參加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將被處理

《辦法》覆蓋的教師範圍是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歧視、侮辱學生;組織有償補課等應予以處理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包括以下所列:(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佈虛假信息、不良信息。(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五)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七)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九)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存在違反這些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辦法》也表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於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受處分教師可依法撤銷教師資格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辦法》指出,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中,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條件的,將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學校對師德失範拖延處分將被追責《辦法》提出,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的,出現對師德失範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對已發現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師德失範行為整改不徹底等情形。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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