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取消申请教师资格的4项证明事项

(1)取消《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2)取消《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3)取消《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4)取消《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教育部取消申请教师资格的4项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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