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閣"被冒用索賠五萬獲五千 保護老字號需積極舉證

人民網北京4月23日電 老字號擁有世代傳承的獨特產品、精湛技藝和服務理念,承載著中華民族的工匠精神和優秀傳統文化,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巨大的品牌價值。如何保護老字號商標權?如何避免老字號商標侵權風險?“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北京西城法院對老字號商標保護相關工作及老字號商標侵權典型案例進行了解讀。

  “老字號發展,商標先行。”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長王元田表示,為助力老字號商標權保護,北京西城法院對老字號商標權案件進行了類型化研究,發現目前存在以下難點與盲點:第一,老字號權利主體不清晰;第二,權利邊界掌握不準確,在經營過程中超越核准範圍使用老字號,不規範使用老字號;第三,老字號歷史傳承存證不完善,發展傳承和知名度不能被認定為法律事實;第四,侵權賠償舉證不充分,導致侵權訴訟賠償數額不夠理想。

  相似商標使用需規範,“縮寫”“簡稱”會侵權

  王元田表示,商標保護的內涵不僅包括保護自己的商標權,防止他人踏入自己的“領地”,還要避免自己越界,踏入他人的商標權“領地”,而招致侵權訴訟。

  “合義齋”案中,原告張某擁有“合義齋”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某酒家經營一家名為“華天合義齋”的飯店,並在招牌、菜單、餐具、店堂告示中突出使用“合義齋”三個字。“華天合義齋”是案外人某公司的註冊商標。原告以被告侵犯自己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合義齋”和“華天合義齋”兩枚商標分屬不同權利人,“華天合義齋”不能簡稱為“合義齋”,否則將進入他人商標權“領地”。法院認定被告在其牌匾上使用“華天合義齋”,屬於對其商標權的行使,未侵權;而其在菜單、餐具、店堂告示中使用“合義齋”,進入了原告的“合義齋”商標權範圍,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8萬元。

  老字號即使“知名”,也需舉證

  王元田表示,歷史傳承存證不完善是老字號商標權保護的難點之一,在相關訴訟中,往往會因留存證據數量和時空跨度不足,老字號的發展傳承和知名度不能被認定為法律事實。

  此外,王元田表示,侵權賠償舉證不充分也是難點。“老字號企業舉證的積極性不夠高,在賠償數額的證明方面,多依賴於法官進行法定賠償判定,而在法定賠償的參考因素上也不能充分舉證證明,導致侵權訴訟賠償數額不夠理想,難以從根本上起到震懾作用。”

  北京西城法院法官黃秋平建議,除了及時進行商標註冊、規範使用商標以外,老字號企業還應提高舉證意識,加強舉證能力。她表示,銷售數量、銷售利潤、銷售範圍、經營場所分佈、商標許可費用、商標獲獎記錄、馳名商標保護記錄、侵權方的主觀意圖等因素是法院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

  “老字號企業應注意保留歷史發展、後期宣傳、營業數額等相關證據,以確保獲得有威懾力的賠償額,從根本上獲得完整保護。”黃秋平強調。

  “一得閣”案中,原告某墨業公司稱其是百年知名品牌“一得閣”的商標註冊人,其在被告林某的經營場所通過公證方式購買了5件墨汁,外包裝上標有“一得閣墨汁”等字樣。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一得閣”商標,侵犯了自己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起訴時稱“一得閣”是“百年品牌”“知名品牌”,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品牌知名度,在庭審質證過程中經法院詢問,仍未提交相關證據。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但原告的知名度舉證仍有加強的空間,故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侵權情節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000元。

  鼓勵“共存老字號”不斷創新,以期持續發展

  黃秋平表示,審理涉老字號商標侵權案件時,強調在查清真實歷史淵源的基礎之上,兼顧後期貢獻情況,實現利益平衡。在老字號存在多個權利人的情況下,未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老字號商標使用是合法的。

  “老字號特別是‘共存老字號’在誠信經營並已形成各自穩定市場格局的情況下,不應當執著於訴訟。”黃秋平強調,老字號企業應充分運用互聯網經濟和大數據資源,在合理維權的基礎上開拓創新,提前開展合理的商標佈局,同時加大使用與善意共存企業的區別性標識,讓老字號企業經久不衰。

  “恩元居”案中,原告馬先生稱其是中華老字號小吃品牌“恩元居”第三代傳人,2009年提交“恩元居”商標申請並獲得專用權。1956年馬先生家人經營的“恩元居”飯莊經公私合營,改造為“北京市恩元居餐廳”,即被告餐廳前身,但並未保持長期、穩定的經營。2013年被告餐廳重新開張,以“中華老字號恩元居”開始對外宣傳。馬先生認為被告餐廳侵犯了其對上述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法院審理認為,“恩元居”商標的影響力來源於包括馬先生、被告餐廳在內的“恩元居”歷代經營主體對“恩元居”商標的持續使用。被告餐廳使用標識的時間早於馬先生取得商標註冊的時間。被告餐廳雖然由於經營場所被拆遷導致經營處於不穩定狀態,但營業執照未被吊銷,且餐廳於2013年在新址繼續開展經營。被告餐廳的上述行為並不構成使用“恩元居”標識的中斷。馬先生無權禁止被告餐廳在原範圍內繼續使用“恩元居”標識。(孟植良 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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