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軟件“搭售”賭博遊戲,軟件開發者構成開設賭場罪

為了視頻直播軟件銷路通暢,軟件開發公司想出了在軟件裡“搭售”和“附贈”賭博遊戲的法子。開發公司賺了錢,運營平臺得了利,甚至聘請的代理、主播們也分到了一杯羹。然而,在檢察官的眼裡,這些串在同一條利益鏈上的“狂歡者”,都涉嫌開設賭場罪。

下面行通律師事務所的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關於開設賭場罪的相關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開設賭場罪的追訴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