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起離奇的房產'訟爭'糾紛案

記者 楊易 張劍公

22年前,同為廈門思明區的居民黃建新與張珠戀訂立協議,合作籌建了一幢住宅樓,並以各佔50%利益分割的物權份額居住。居住了八九年後,張珠戀仍因經濟困難等原因,便將自己所佔的物權份額賣給了黃建新。

然而,近年來房價高漲。張珠戀的姐姐張某鳳突然聲稱該合作籌建的住宅樓是其翻建的,狀告黃建新騰房,並索要佔房賠償……

法院的審判能否公正?張某鳳到底有沒有建房事實?合作籌建住宅樓時張某鳳本人及國籍、戶籍究竟在哪裡?新建的住宅樓建在了哪兒、面積多少,是否侵佔了他人面積?十年後的訴訟中,訟爭房屋離奇出現的“產權證”又是從何而來?黃建新是否失錢失房,被淨身趕出?

這場奪房訴訟大戰,已經鬧騰了十多年,至今尚未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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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銷戶出國定居,妹與人合作建房

1995年6月10日,張某鳳與妹妹張珠戀合議形成了一份書證,即放棄地塊的《協議書》,其內容是“本人張某鳳自願將浦南一組7號外祖母陳吳氏李舊房門口那塊地全歸妹妹張珠戀所有,今後有關該地的所有權歸屬妹妹張珠戀所有,本人毫無異議”。

該份《協議書》由張某鳳的兒子王某某執筆書寫,《協議書》落款處有協議人張某鳳、張珠戀二人分別簽字和蓋章。

之後,張某鳳即於1995年10月27日辦理家庭戶戶籍註銷手續,赴澳大利亞出國定居。

兩年半後的1998年3月,張珠戀與黃建新商定兩方合作籌建住宅事宜,並於3月8日、13日和18日,分別簽訂了三份《合作籌建住宅房屋協議書》。該合作籌建住宅協議主要約定張珠戀出地140平方米,黃建新負責建房全部資金,新建一幢280平方米的兩層聯體小樓,新住宅建成後,張、黃產權對半開,各佔50%。

合作籌建籤協前,為了取得黃建新的信任和同意合建主張,張珠戀向黃建新出具了其與姐張某鳳之間的該《協議書》,證實新建住宅地塊權屬無爭議,黃建新據此同意出全資,與張珠戀最終達成了《合作籌建住宅房屋協議書》。

同時,張珠戀在3月18日簽訂的《合作籌建住宅房屋協議書》中承諾:乙方張珠戀為確保甲方黃建新的合法權益,同意如發生由於乙方的產權繼承問題發生有關爭執,甲方不遭受巨大投入的損失,乙方保證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確保甲方擁有自身的50%的產權。如違約,願以該樓房總價值的二倍賠償予甲方。

住宅房三個月後建成,各自按合建協議的分割比例,分別居住。即,張珠戀分得一層正面左起1、2號店面房貳間和二層東南座向三房一廳居室一套,黃建新分得一層正面左起3、4號店面房貳間和二層西北座向三房一廳居室一套。

至2006年6月和7月份,張珠戀與黃建新就合作建房協議書的第六條“此協議如有不妥之處,雙方可另再協議,修改後以新協議為主”及房屋買賣等事宜簽訂了《補充協議書》,黃建新不但仍擁有合作籌建後的一半房產,而且張珠戀自願將自己所持有的50%房產份額,以36萬元價格出售給黃建新。自此,張珠戀收錢出具收款憑據,按新的協議約定履行交付房屋義務後,黃建新獨自享有了該新建住宅樓的全部所有權,並將部分店面房用於出租。

據瞭解,張某鳳、張珠戀原有一處所謂繼承的建築面積為93多平方米的舊平房,由於年久失修破舊,早在1997年被認定為危房,多次被責令拆除。

而張珠戀與黃建新合作籌建的兩層住宅樓,是在該舊平房外的南面方位新建的,新建成的兩層住宅樓建築面積為268.78平方米。張某鳳、張珠戀姐妹倆該93多平方米的舊危房,因當時根本無錢修建,加上張某鳳又早已經銷戶出國定居,故該舊危房最終於2003年被當地政府發文強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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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聯合奪房產,法庭驚現產權證

另據證據材料顯示,在2006年七八月份張珠戀決定將自己合建後所佔的房產份額出售給黃建新之前的2006年2月19日,張珠戀就從黃建新處取走了張某鳳與張珠戀姐妹倆之間的那份《協議書》原件,取走的原因是為了辦理產權證給黃建新。

在由張珠戀簽字蓋章出具的《收據》中顯示:本人於2006年2月19日向黃建新拿回了張珠戀與張某鳳1995年6月10日所籤的張某鳳放棄浦南一組7號地塊的《協議書》原件一張,由張珠戀本人拿回收執保管,以便辦理訴訟和產權證給黃建新。特立此據,簽字或蓋章為證。

另外,張珠戀還出具了一份《保證書》:本人張珠戀與張某鳳1995年6月10日所籤的張某鳳放棄浦南一組7號地塊的《協議書》,由張某鳳的兒子王某某書寫,張某鳳看過認可後並簽章,本人保證張某鳳放棄浦南一組7號地塊的真實性並在現場收執保管。我以自己名下已經有和應當有的資產予以保證,本人保證無論如何情況下都確保出資建樓房人的權益。

黃建新支付給了張珠戀36萬元售房款後,黃建新多次找張珠戀催辦產權證手續,但張珠戀遲遲未辦理。令人不勝防備的是,之後,黃建新迎來了一連串的奪房訴訟。

2007年,黃建新與張珠戀之間為合作籌建、房屋過戶糾紛打了一場官司。住了近十年並又收取了36萬元售房款的張珠戀訴稱自己與黃建新合作籌建房屋合同書及籌建行為無效,並請求判令黃建新賠付因佔用房屋及部分店面房給其造成的財產損失82萬餘元。而第三人張某鳳則稱其與張珠戀簽訂的《協議書》是偽造的,其對張珠戀與黃建新合作建房的事毫不知情。

一計未成,又上一計。2014年,二張便以房屋買賣無效及侵佔為由提起物權保護訴訟。而黃建新主張其與張珠戀達成了真實的建房及買賣合意,並不存在侵佔行為和事實,對此提起上訴。廈門市中院受理後,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思明區法院重審。

而在重審時,二張變更了訴訟請求,以其具有合法產權證(廈國土房證第01124700-1號、第01124700-2號,此證填發日期為2013年12月25日)為由,請求排除羅某某、樊某某、林某某、黃某某等4位承租人的非法佔用(該4位店面房承租人與黃建新簽訂有《租賃合同》),返還房屋,承擔佔用費,而獲法院支持,並申請強制執行。

黃建新認為二張使用了障眼法,變更了單獨對4位店面租客的訴訟,故意繞開作為房主的黃建新與4位承租人持續十幾年簽訂有租賃合同的這一重要環節,並未依法追加黃建新作為案件的重要利益第三人,損害了黃建新的程序利益,判決結果也損害了黃建新的合法民事權利,且產權證來路不明。

2018年,黃建新等人提出物權保護糾紛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均被駁回。

2019年6月,張某鳳、張珠戀二原告狀告黃建新立即騰房,歸還給原告管理使用,並賠償原告房屋、店面佔有使用費(至歸還日止)。法院判決部分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黃建新將浦南一組7號房屋一層正面左起3、4號店面及二層西北座向三房一廳返還張某鳳、張珠戀;駁回張某鳳、張珠戀的其他訴訟請求。

黃建新不服,再提起上訴,請求依法返還該樓房實際產權。法院審理後,至今未有結果。

焦點:合建事實及頒證的合法性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浦南一組7號平房一幢(建築面積93.87平方米,用地面積348.8平方米),原系陳寶所有。1995年11月,該房屋由張珠戀、張某鳳共同繼承。1997年9月,張珠戀以危房為由向原開元區建設局申請對前述房屋進行修建,經審批同意將原有磚木結構平房修建為混合結構二層,面積280平方米(一層面積140平方米,二層面積140平方米)。

令人注意的是,以張珠戀個人之名向原開元區建設局申請危房修建的該《民房修建申請書》申請理由一欄中,明確註明“共有人尚未厝”(張某鳳放棄地塊並註銷了戶籍已於1995年10月27日出國定居)。

1998年3月,張珠戀與其女婿黃建新簽訂《關於合作籌建住宅房屋協議書》約定合作新建二層樓房。雙方履行了協議,由張珠戀出地塊、黃建新出全資建房,樓房建造完畢後產權均分,各自擁有50%的產權,並分割居住。

2002年3月,原開元區建設局下發通知,以張珠戀、張某鳳未按原審批範圍修建,自行在該屋南面新建一幢二層樓房為由,要求二張於三日內自行拆除舊危房並清理完畢,否則將依法查處。後,該舊危房於2003年3月被依法強行拆除。

2006年7月,張珠戀將自己合建中所持有的該50%房產份額,以36萬元價格出售給了黃建新。

另查明,張珠戀與張某鳳系姐妹關係。張某鳳於1995年10月27日辦理了家庭戶戶口註銷手續,出國定居。

黃建新表示,由上可以充分證實,1997年9月是申請“修建”舊平房,申請人只是張珠戀,修房批覆也只是批給張珠戀的,與張某鳳無關。雖然從形式上看張珠戀於1997年9月申請並獲准修建舊平房,但從時間上來看其根本沒有實際修建的事實。也就是說,雖有修房申請批覆,但事實上當時修建行為已經放棄且申請批覆失效。張某鳳早於1995年10月27日辦理了家庭戶口註銷手續出國定居,其張某鳳也沒有主體資格(戶籍)再於1997年9月申建。加上張某鳳於出國定居前的1995年6月10日,已將其所謂繼承的份額以《協議書》放棄了該權利,歸張珠戀所有,而張珠戀也未修建。張珠戀據此依己權利,至1998年3月與黃建新另行商定合作籌建住宅,其籌建地址並非在該舊平房的原地,而是在舊平房的南面,以約定的《關於合作籌建住宅房屋協議書》予以新建。合作籌建時張珠戀出具了其與姐張某鳳間的《協議書》,儘管法院當庭沒有查明該《協議書》(法庭上出示的是《協議書》複印件),但該《協議書》原件被張珠戀以為黃建新辦理房產證等為由從黃建新處拿走,此有張珠戀當時取回該《協議書》原件的《收據》佐證。而且,浦南社區居委會、梧村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證人,均出具《證明》證實於2006年2月14日,在調解處調解黃建新與張珠戀合建二層樓房產權糾紛時,看到了該《協議書》原件和《關於合作籌建住宅房屋協議書》,但此調解因張珠戀當天未到場而未調解成功,後張珠戀以願意為黃建新辦理房產證為由,於五天后即2月19日從黃建新處拿走了《協議書》原件。張拿走時除簽章出具了書證《收據》外,還留有一份該《協議書》原件複印件,並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簽章由閩歷思司鑑所(2015)文鑑字第115號鑑定】。雖然張珠戀至今不出示該《協議書》原件,但是在這一系列清晰的證據面前,其永遠無法掩蓋其取走該《協議書》原件和當時簽訂合作籌建行為的鐵的事實。

黃建新在訴訟中還陳述,張某鳳家庭戶籍已於1995年註銷,不存在享有城鎮新建住宅管理條例中的規定條件。張珠戀與黃建新另行約定擇地新建的住宅,決非是涉及對此二張舊平房的修建事宜。二張姐妹繼承的93多平方米舊平房自2003年被政府強制拆除後(該93多平方米舊平房宅基空地至今存在),其繼承的舊平房所有權亦就此消滅。原開元區建設局認為張珠戀與黃建新合作籌建的樓房,即是對二張姐妹所謂繼承舊平房的申請修建,系認定錯誤。既然張珠戀與黃建新合作籌建的樓房沒辦理房產證,被視為違章建築,那麼張珠戀不具有產權,張某鳳怎麼會對此訟爭房屋(合作籌建樓)與張珠戀共享有產權?2013年12月25日房管部門向二張頒發訟爭房屋產權證,其行為根本沒有實地核實調查,背離了張珠戀與黃建新合意建房的事實,張冠李戴,實屬失職,頒證錯誤,而二張姐妹也屬騙取產權登記行為,法院以此所謂的產權證判定黃建新等人騰房,歸還二張房產,更屬片面錯判。

據瞭解,2010年起當地房產升值,至2012年暴漲。黃建新介紹,其與張珠戀合作籌建的該樓房時值約至2000萬元。二張自提起訴訟後,張某鳳因長期在國外定居,其訴訟事宜全權委託女兒辦理。2012年12月17日,張某鳳的戶籍從國外移入國內廈門,2013年申請領到了訟爭房屋的產權證。

根據法庭上出示的書證,張某鳳自1995年10月註銷戶籍出國定居後,為了訴訟和申辦訟爭房屋的產權證,辦理了一系列的相關手續材料。

1、《委託書》。委託人張某鳳(委託人填寫的身份證號系15位第一代作廢的身份證號。公安機關2009年5月證明證實張某鳳在出國定居時註銷戶口的身份證號是18位的),受託人系張某鳳的倆女兒。委託範圍:受託人有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包括上訴請求)和代為進行和解、提起訴訟或反訴或者上訴以及代為簽收有關的法律文書等全權代理事項;有權代為承認、變更、放棄執行請求,進行和解、提出異議、簽收法律文書和領取有關款項等全權代理事項。在本人對上述房產所享有的權限範圍內,受託人在辦理上述事項所簽署的相關文件及支付的相應費用,本人均予以承認。委託期限即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包括一審、二審及執行)。該份《委託書》填注的時間為2006年7月31日。

2、(2006)廈證字第5294號《公證書》。公證張某鳳(也是15位的身份證號)於2006年7月31日來到本公證處,在本公證員的面前,在前面的《委託書》上簽名。該《公證書》的填注時間亦為2006年7月31日。

3、《民房修建申請書》。申請戶為張珠戀、張某鳳二人,主送單位為開元區人民政府建設科。該份《民房修建申請書》填注的時間為1997年9月26日(這個時間與上述張珠戀自己已申請辦理的一份《民房修建申請書》時間相重),但“開房建第幾號”和“主送材料共幾份”處均為空白,且該份《民房修建申請書》上留有申請戶一手機號碼和一座機號碼,而座機號碼標註是張某鳳委託的其中一受託人的。

4、產權登記《申請報告》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人張珠戀、張某鳳二人(註明張某鳳現定居於澳大利亞)申請產權登記,其申請辦理的兩份《申請報告》分別填注的時間為2010年11月18日和2011年10月24日。二張獲准的廈思建【2013】(私)建規許第19號房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間則是2013年6月28日,許可內容為房屋翻建,但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填寫開工日期1998年1月7日,而竣工日期為空白,顯示總建築面積為273.745平方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說明:本證件在房屋(危房)工程建設竣工驗收(主要是對房屋建設是否按審批要件、要求的情況核實)合格後領取】。

5、《土地房屋登記卡(存根)公證書》。該存根公證書填注時間為2014年1月3日,領證人為王某琴(張某鳳的受託人)和張珠戀。房屋狀況欄填寫的建成年份竟是2013年。聲稱該房屋原登記的房地產權屬證遺失。

6、廈國土房證第01124700-1號和廈國土房證第01124700-2號《土地房屋權證》。該兩份權證填注時間均為2013年12月25日,由張珠戀、張某鳳分別領取。該兩份權證上,每人所佔的房屋狀況即室號或部位均是空白,沒有按證序分割標註,房屋狀況欄填寫的建築面積均只是一個總數,為268.78平方米,總層數二層。“修建”變成了“翻改建”!

“真是漏洞百出之極!”對此書證材料,黃建新說。

孰是孰非的訴訟審理

法院已有的判決認定,由於浦南一組7號房屋未按原審批範圍修建,系違章建築,張珠戀亦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故在相關行政機關對此做出處理前,張珠戀以1998年3月8日簽訂的《關於合作籌建住宅房屋協議書》無效,主張要求黃建新返還相應店面,缺乏法律依據,並要求黃建新賠償因佔用房屋給張珠戀造成的損失,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判決張珠戀與黃建新1998年3月8日簽訂的《關於合作籌建住宅房屋協議書》無效。

關於2013年12月25日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向張珠戀、張某鳳頒發兩份的房屋權證,黃建新不服該房屋權屬行政登記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黃建新與訟爭登記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具備本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被駁回起訴。

對於張珠戀與黃建新之間房屋出售行為,黃建新主張該房屋出售行為有效,張珠戀應為黃建新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第三人張某鳳在該案中則提出訴訟請求,確認黃建新與張珠戀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法院分別判決駁回了黃建新、張某鳳的訴訟請求。

關於張某鳳、張珠戀與黃建新、羅某某、曾某某、樊某某、林某某5人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中,2017年11月15日思明區法院作出過一審判決,黃建新等人不服,提起上訴,廈門市中院於2018年4月26日將本案裁定發回重審。重審中張珠戀、張某鳳撤回對羅某某、曾某某、樊某某、林某某4人的起訴。思明區法院審理認定應自2013年12月25日訟爭房屋產權登記至張珠戀、張某鳳名下起,黃建新佔有訟爭房屋一層正面左起3、4號店面及二層西北座向三房一廳沒有合法權利來源,應向張珠戀、張某鳳返還原物。張珠戀、張某鳳舉證不足以證明黃建新佔有全部訟爭房屋,對二人關於除上述認定的佔有範圍之外的返還原物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另,訟爭房屋系按照《關於合作籌建住宅房屋協議書》約定由黃建新出資、張珠戀出地而建造,締約時張珠戀承諾其有權處分訟爭房屋所在土地並承諾黃建新將獲得訟爭房屋50%產權的合作建房利益。然而時隔多年,張珠戀反言主張自己無權處分訟爭房屋所在土地,與其姐申領訟爭房屋產權證,並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訟爭房屋,實為利用國家對無效合同的管制達到收回房屋、規避責任的目的,張珠戀上述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受否定評價。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張珠戀、張某鳳後續還將承擔向黃建新返還因無效《關於合作籌建住宅房屋協議書》而取得的財產的義務,現訟爭房屋產權已登記至張珠戀、張某鳳名下,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並未出資的張珠戀、張某鳳應當向黃建新折價補償。在張珠戀、張某鳳未對黃建新履行折價補償義務的情況下,二人因無效合同而取得訟爭房屋實為不當得利,現二人以不當獲得的物權為基礎向作為喪失利益一方的黃建新再行主張損害賠償性質的佔有使用費,於法於理相悖。故對張珠戀、張某鳳關於佔有使用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針對2019年6月25日這一被指返還房產、現產權證被落在二張名下的二張給予黃建新折價補償的不公判決,黃建新表示不服,提起上訴。至今,廈門市中院先後開了五次庭。

另外,黃建新在上訴訴訟中,也向中院提出了法庭調查,申請調查張某鳳家庭戶籍註銷、遷入和中途往返等情況,並對張某鳳委託授權辦理的相關繼承、公證、二張建房規劃申請以及“翻改建”提交的產權登記等申報手續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調取核查。

黃建新向媒體介紹,張某鳳辦理的相關涉房手續,均在我們建房十餘年後即她想佔訟爭房屋產權時才填寫,塞入檔案的,無論是時間、規劃、面積,還是房址、授權、出資、翻修建主體與事實、公證、產權登記以及開竣工、驗收情況等,都存在不一致、倒置、自相矛盾和事項不清等問題,涉嫌嚴重造假,連其民房修建申報表上留有的兩個電話號碼都是個謎,不但用已經銷戶的無效證件辦理虛假手續,而且受權人超範圍辦理受權事項,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隱瞞張珠戀與我合作籌建房屋事實,編造了一套書面材料,再用所謂的修建房屋的申請報告、原權屬證遺失,一下子以“翻改建”的名義,移花接木的騙取訟爭房屋產權,正如判決書所說的實為不當得利。

針對黃建新的反映,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是如何頒發廈國土房證第01124700-1號、第01124700-2號的?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公室的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瞭解時,予以婉拒。而思明區建設局一名綜合科的負責人則稱,張珠戀、張某鳳有修房報告,後來她們要申請辦理產權證,我們就讓填表上報,頒發了。但是,對於張某鳳家庭戶戶籍銷戶後出國定居,是否存在和享有“翻改建”法定條件和權利,並且核發產權證在登記上報時是如何審核的?該綜合科負責人未作正面回答。

“真要說,二張未出資,又違背各自的締約誠信,怎麼能以其未成就的修建舊危房,就認為他人另行合作籌建的此新樓房,全都是自己彼申請修建的產權呢?”黃建新感慨地說。他並指出,“一審法院認定的是1998年3月8日簽訂的《合作籌建住宅房屋協議書》無效,但後兩份即1998年3月13日和18日商定變更籤訂的《合作籌建住宅房屋協議書》依然有效,法院對此兩份協議書的效力未加予評判。張珠戀取走與其姐的那份《協議書》原件,明明有其簽章出具的《收據》和有其對該《協議書》內容真實性以及收執來源過程的《保證書》註明、村委等書證,但法庭故意罔顧這些事實和證據,作出因無《協議書》原件而不能核查的錯誤認定。張珠戀與我合作籌建住宅樓分割居住至糾紛已近10年,張某鳳棄地銷戶出國定居17年。不動產登記部門以其後補的不實的相關資料,而予以登記並頒發訟爭房屋產權證的行為,嚴重失實和錯誤。我方向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依法申請撤銷該產權登記,但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以《信訪事項處理答覆意見》稱該翻建批建手續齊備,即履行了書面形式審查,給予辦理權屬登記,而表示不撤證。儘管物權以登記為準,但以編造虛假的書面形式材料騙取或以失察錯誤行為予以登記頒發的,必須根據事實,依職依法全面重新核查糾正,不能因怕糾正擔責而將錯就錯,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更不應該只憑單一的所謂產權登記行為,而視事實以不顧,應當去偽存真,以建房事實作出公正的判決。”

本案結果如何,媒體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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