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產導致的新生兒產傷,醫院賠了30萬

案情介紹

2017年11月2日8時44分,孕婦吳某因分娩在被告某市第一人民醫院婦產科住院,入院記錄診斷為:1.G1P0孕40+6周,LOA先兆臨產,胎膜早破。被告予吳某經陰道分娩,分娩過程中使用產鉗助娩。婦產科分娩記錄記載:“吳某於2017年11月3日10:15產鉗助娩一女性活嬰,4100g,Apgar評分7-9分,會陰三度撕裂”。原告(女嬰鄧某)及原告母親吳某於2017年11月9日出院,出院小結記載:“吳某之女因產鉗助產出生,目前右上肢活動受限”。吳某為進一步確定原告病情及治療方案,於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帶原告到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門診治療,被診斷為臂叢神經損傷,遺留右上肢功能障礙,恢復無望。

原告家屬認為被告某市第一人民醫院存在過錯,擅自經陰道分娩,違規使用產鉗,導致原告臂叢神經損傷造成傷殘,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市第一人民醫院認為醫院不存在過錯,治療符合常規,雙方協商無果,原告遂訴至當地人民法院。且看審判詳情。


順產導致的新生兒產傷,醫院賠了30萬


患者觀點

患方認為,被告作為醫療機構,應當積極謹慎提供符合規範的診療服務,但其違反醫師高度注意義務,未預判胎兒體重,未告知家屬經陰道分娩與剖宮產的利弊,懷疑巨大兒時選擇生產方式錯誤,產程中未及時順轉剖,運用助產方式時暴力牽拉等,具有明顯醫療過錯,並給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的損害。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醫方觀點

醫方辯稱:1.原告主張賠償生產過程產生的醫療費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是在被告醫院生產的,無論被告是否存在過錯,該費用是必然發生的,與被告的過錯沒有關聯性;2.法院雖然委託了鑑定機構對過錯進行鑑定,但該鑑定機構沒有鑑定資質,其鑑定結論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3.鑑定機構建議責任比例60%-70%,被告主張按照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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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對醫院是否存在過錯異議明顯,於是申請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

鑑定意見:某市第一人民醫院在對原告母親吳某診療過程中存在以下不足:未書面告知經陰道分娩和剖宮產利弊;未具體預估胎兒體重,導致巨大兒未採取剖宮產生產方式;生產過程中產鉗操作粗暴,應當及時順轉剖。醫院存在過錯,醫療過錯與原告的損害後果(臂叢神經損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系主要原因,醫療過錯的參與程度擬為60%-70%)。原告因分娩過程中致右臂叢神經損傷術後,構成七級傷殘;原告右臂叢神經損傷,其護理期按傷後至本次評殘前一日;營養期為傷後180天。

順產導致的新生兒產傷,醫院賠了30萬

法院觀點


法院查明事實:吳某因分娩在被告醫院婦產科住院,未具體預估胎兒體重,也未書面告知剖宮產優缺點。產鉗助娩一女性活嬰,4100g,致右上肢活動受限。後原告傷情被診斷為臂叢神經損傷,七級傷殘。法院經審理認為,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是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程序合法,予以採信。產婦在被告處分娩,後因被告在對原告母親吳某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造成(右)臂叢神經損傷、七級傷殘,參考鑑定意見,法院酌定原告的損失由被告按68%予以賠償為宜。


判決結果

2019年11月20日法院判決,被告某市第一人民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鄧某各項損失299439.9元。

順產導致的新生兒產傷,醫院賠了30萬


筆者提醒

1.婦產科的醫療糾紛非常多。

婦產科本身為高風險科室,患者及家屬對各種風險不可理解的情形多,且因國家推薦醫院採用經陰道分娩,並有相關考核制度,近年來採用剖宮產的分娩方式逐漸受到限制。經陰道分娩因第二產程的不可控性,容易發生新生兒缺氧、新生兒產傷、孕婦產道損傷等等,甚至較剖宮產更易發生孕婦產後大出血。因此,婦產科的醫療糾紛非常多,為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婦產科醫生尤其需要積累經驗,充分做到各項工作到位。

2.婦產科醫療糾紛的賠償往往非常高。

不管是孕婦還是新生兒,還是其他婦科患者,年齡都較輕,城市居民比例高,一旦因醫療過錯出現損害,造成傷殘甚至死亡,賠償金都非常高,加上被扶養人扶養費、護理依賴等費用,往往是天價。因此,婦產科出現一件造成腦癱的醫療糾紛,整個科室一年的收入就要打折扣。

3.醫院如何避免上述情況發生?

做好產前評估、產前知情談話非常重要,以選擇最安全可靠的分娩方式為首要標準,讓家屬及患者充分了解兩者分娩方式的利弊,理解生產帶來的各項風險。相關醫療法律文書必須詳盡風險利弊、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並簽字確認。

4.如果醫院所有醫療行為都合法合規,出現產傷需要負責嗎?

當然不需要,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產傷為經陰道分娩過程中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不能一概要求醫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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