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享 | 訴前財產保全實務操作指引

律師分享 | 訴前財產保全實務操作指引

前段時間,筆者代理了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為了最大程度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防止股權受讓人轉移、隱匿資產逃避給付股權受讓款的義務,作為股權轉讓方的代理人第一時間啟動了訴前保全,在一週時間內完成了申請、立案、執行的訴前保全程序,將委託人的最大可能利益確定化。

相較於我國法院對“訴前保全”受理率低的特點,筆者認為“書面材料的準備”、“財產線索的明晰”對“訴前保全”的成功與否至關重要。

一、申請訴前保全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 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 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這裡的情況緊急通常表現為相關財產可能被轉移、轉讓、隱匿等,從而影響到債權的實現。

3. 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 須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5.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申請訴前保全的流程

1. 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部門提交訴前保全申請書及立案所需全部材料。

備註:例如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提交五份訴前保全申請書及三份起訴狀,其他材料同一般立案材料的要求。

2. 立案部門審查如符合立案條件及訴前保全條件的,即接收材料。

備註: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編立“財保”字案號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

3. 立案部門組成審判合議庭對立案及訴前保全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預交保全費。

4. 申請人提供擔保。

備註:人民法院普遍接受保險公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為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具體選擇哪家保險公司,可參照人民法院推薦的保險公司名冊,同時結合各個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不等)等綜合因素進行選擇。

人民法院對於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格式內容有特定的要求,故,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服務時,需要求保險公司按照法院的保函樣式出具保函。

5. 立案部門審判合議庭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保全裁定,具體由立案部門審判合議庭主審法官出具。

6. 立案部門應當及時送交立案部門編立“執保”字案號的執行案件至執行局,執行局立即採取保全措施(查封、凍結、扣押)。

保全措施實施後,實施保全的部門應當及時將財產保全情況通報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部門,並將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副本等移送入卷。“執保”字案件單獨立卷歸檔。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7. 申請人自訴前保全執行終結之日起 30 日內向立案部門重新遞交立案材料進行立案,預交案件受理費,並將受理費繳費憑證複印件交至作出保全裁定立案部門主審法官處。

注意: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申請訴前保全的受理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申請財產保全的費用為: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 財產數額不超過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 30 元;

· 超過 1000 元至 10 萬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納;

· 超過 10 萬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納。

·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 5000 元。

四、申請訴前保全應提交的材料

(一)訴前保全申請書、起訴立案所需材料;

(二)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及委託代理材料;

(三)被保全財產的財產線索相關證據材料;

(四)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明確具體的法律關係的主要證據材料。

五、申請書應具備的內容

訴前保全申請書應具備的內容: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實踐經驗,必須寫明“依據《民訴法》101 條的規定”);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明確為申請的保全財產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六、財產線索相關證據材料

司法實踐中,由於在訴前保全程序中,人民法院沒有職權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調查和查詢。

因此,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時必須要提供明確、清晰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一)被保全財產為不動產的,應當提供產權證明材料(房產證複印件、房產查詢單等)或者不動產具體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人名稱、產權證號或預售網籤號、不動產所在行政區域、道路、樓盤名稱、具體房號等);

(二)被保全財產為銀行存款的,應當提供儲戶姓名、開戶銀行名稱、賬戶、幣種和賬戶類型;

(三)被保全財產為機動車輛的,應當提供機動車的車牌號、車輛登記管理機關等信息;如請求扣押的,還應當提供還機動車現具體的停放位置;

(四)被保全財產為有限責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應當提供具體公司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及註冊(或託管)機構、出資額度和股權份額等信息。被保全財產為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可供保全的有價證券的,應當提供相應賬戶信息及交易場所或證券公司名稱及地址;

(五)被保全財產為到期債權的,應當提供財產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價值、所有權人,現具體存放位置等詳細信息以及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保全時已經存在的財產證據或線索,申請人應當一次提供完畢。保全的財產價值不得超過訴爭標的額。

七、人民法院對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 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居、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 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 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 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5. 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6. 被申請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 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財產;

9. 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物。

八、提供被保全財產線索的估值辦法

在一定金額內實施保全的,申請人應當舉證證明擬保全財產的價值。原則上,申請擬保全財產的價值不得高於訴爭標的額,該價值需在財產線索中明確予以說明, 財產價值按以下方法估算:

1. 對銀行賬戶內資金採取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不得查封銀行賬戶)

2. 凍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參照公司財務報表以及實繳出資額估算保全標的額;凍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參照保全申請載明日期前一個交易日(或停牌前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下浮 30% 估算保全標的額;

3. 查封房屋的,參照相關房地產交易平臺公開報價、稅務機關核定價格、相關二手房市場成交價、司法拍賣實際成交價等估算保全標的額;

4. 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以土地出讓合同記載的出讓金額計算實際保全標的額。該土地出讓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參照周邊土地市場價格、稅務機關核定價格,結合建設規劃調整等因素估算保全標的額;

5. 預查封在建工程的,參照該工程的投資額、完成的工程量、拆遷安置、銷售等情況估算保全標的額。預查封的在建工程無相關協議、資料明確投資額的,應當查明該在建工程的相關狀況,參照該工程的土地市場價格、完成的工程量、拆遷安置、銷售等情況,扣減該工程應當交納的土地欠費、工程欠費、變價該工程產生的稅費、後續建設費用、拍賣服務費、過戶費等後估算保全標的額;

6. 查封車輛並以實際扣押的,未上牌且行使歷程在 100 公里以內的車輛,參照生產商公佈的相同車型銷售價估算保全標的額;已上牌或行駛里程超過 100 公里的車輛,參照相關二手車交易平臺相同車型的報價估算保全標的額。未實際扣押車輛的,可按不超過上述價值的 20% 估算保全標的額;

7. 凍結有價證券、基金份額、碳排放、地票、信託收益或採礦權等財產權的,參照票面價值、可查詢到的公開市場價值或其他足以證明該財產價值的材料估算保全標的額;

8. 凍結投資型保險產品的,以可提取的保單紅利、保單現金價值或通過向保險機構詢價方式估算保全標的額;

9. 限制他人不得清償到期債權的,應當以他人確認的到期債權數額估算保全標的額;

10. 查封機器設備、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等動產並已實際扣押該動產的,以發票購買價或新品出廠價格,結合使用年限等綜合因素估算保全標的額。保全的動產如果未採取扣押措施且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的,按不超過上述價值的 60% 估算保全標的額;

11. 保全其他財產權的,以能證明該財產權價值的相關材料估算保全標的額;

12. 根據相關財產信息仍難以估算保全標的額的,可以通過評估、向專業機構詢價的方式估算保全標的額;

13. 被保全的財產上已經設定有質押、抵押,或者其他債權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應當扣除優先受償金額後估算保全標的額。

九、申請訴前保全應提供的擔保

對於擔保方式,實物擔保、現金或出具保函的方式,各個法院有不同的偏重,具體採取何種需向人民法院具體諮詢。

(一)申請人以不動產為訴前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擔保人對作為擔保物的房屋享有所有權;

2. 擔保人對作為擔保物的土地享有所有權;

3. 擔保人對作為擔保物的土地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4. 擔保物未設定抵押,或雖設定了抵押但扣除優先受償金額後價值足以為本次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5. 擔保物未被查封。

(二)申請人以不動產為訴前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擔保人對擔保動產享有所有權;

2. 擔保財產依法可流通;

3. 擔保動產易保管,不易損耗、變質;

4. 擔保物未設定抵押或質押,或者雖設定了抵押或質押但扣除優先受償金額後的價值足以為本次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5. 擔保物未被查封、扣押或凍結。

(三)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

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保險人賠償的金額以擔保書確定的賠償金額為限。

(四)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許。

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可以確保被申請人的財產不被轉移、隱匿,有利於判後執行。在訴前保全的實踐中,大量的訴前保全案件,經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判決能夠得到及時執行,甚至會在法院的協調之下達成訴前和解。

即便在訴前未達到和解的,在訴訟中,在法院查明事實之後,被告也願意與原告儘早處理雙方的糾紛,達成調解。

所以,如果我們對訴前財產保全的有關事項掌握,瞭解清晰,那麼對我們解決類似的問題,會有極大的幫助。

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院對於訴前保全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筆者建議,在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前,需及時與法院溝通聯繫,瞭解和掌握法院的具體要求,全面、及時、快速的準備材料,進行訴前保全。

作者:高婧

單位:陝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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