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刑”底線不應該是年齡——一個百姓角度的評說

做為一普通的老百姓,不是什麼法律的專業人士,總覺得說這些問題太遙遠,但對於這個問題實在是“忍不住”;

為什麼一定要以年齡的界線來界定犯罪行為?我們每一個人存活於世都不是單獨的個體,你的所言所行所思周邊的人或多或少總是可以感知到的,把這些感知全部結合在一起應該可以描繪出一個“相對真實立體的你”,這個“立體的你”從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界定你所有的言行是否是故意的、是否是有延續性,還是偶發的,特別的事件;當一個人有了犯罪的行為之後,這種“界定”比起單純用年齡來評斷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合乎人性一些;而對於成年人犯罪而言,這種“界定”對於法律是非常好的補充;

“入刑”底線不應該是年齡——一個百姓角度的評說

大連女孩被13 歲男生殺害丟棄草叢中;按照現今入刑的標準滿14歲顯然是不滿足的,現實也已經是如此,該男生最終的結局只是被收容所收容;這就引起了部份公眾的強烈不滿,呼籲修改入刑的年齡標準,改為12歲?10歲?乃至更小的年齡?在我看來,入刑標準以年齡來定還是不太正確的,要以就以上面所陳述的——以這個人從前一慣的表現及周邊人客觀的評價來做一個綜合評定,然後讓相關部門來做出一個“綜合評價”!並讓這個評價補充到案件資料中以給法庭在審判的時候做重要參考;再以大連女孩被殺案件為例,罪犯男、13歲,人高馬大,實施了犯罪以後可以自己“毀屍滅跡”,可以在班級群裡偽裝諮詢,甚至到被害人家裡假裝詢問被害人怎麼還不回來;還有平常時候還會跟蹤小區裡的成年女性等等;諸如此類……如果再加上他朋友同學的評價、鄰居的評價、班主任的評價等等;這些行為和評價能否構築成這個13歲少年完整的“性格、行為”;如果這個完整的“性格、行為”是相當有獨立性的、延續性的、有自我意識性;那可以很肯定的確定這個13歲的少年是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的?既然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哪怕是年齡不符合,結合具體的法律,該給怎樣的懲罰就不應該被“逃脫”掉!

“入刑”底線不應該是年齡——一個百姓角度的評說

再說一個公眾關注的“瑪莎拉蒂撞擊寶馬案件”;犯罪嫌疑人譚明明之前就有多次交通違章記錄,而在撞擊等紅綠燈寶馬車之前更是連續剮蹭了八輛其它的車輛;至於譚明明成長史的個人性格及其它的行為這裡就沒法去了解了,相關部門要想去了解的話應該是很簡單的事,要是瞭解了譚明明的“性格及過往的行為,加上多次交通違章這些等等”;給她做出一個綜合的評價再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定是不是會更公平,更合乎人性一些?要是犯罪嫌疑人從來都是“不思悔改、張揚跋扈”的,哪怕是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受害人家屬諒解不諒解外人挺難評說的);法律都不應該諒解這種有“延續性、故意性”的犯罪嫌疑人,因為這關乎到未來社會公共安全的“風險控制”,也關乎到其它公民的“人身安全”;於這樣的角度來看這個“評價”的存在還是有相當必要的;

“入刑”底線不應該是年齡——一個百姓角度的評說

當然,這裡存在一個問題,就是怎樣才能使得這份“評價”是絕對公正的,畢竟人們去評斷他人的時候總是夾雜著“私心、情緒”多種因素,而對於犯罪嫌疑人的過往的“行為”,因為時間流逝等諸多原因再糾其原因恐怕很難看到全部真實的一面,而相關部門把犯罪嫌疑人這些“評價、行為”做出一個綜合判定就更是難事了,有點理想主義了,但對於一些社會影響力巨大的案件,我覺得有關部門對犯罪嫌疑人做這麼一個綜合“評價”是相當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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