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輸入已引發聚集疫情,如何守好國門?

近一週來,全國現有境外輸入確診病例持續下降,但經陸地邊境輸入風險仍在上升,已有入境城市出現本土關聯病例,進而引發聚集性疫情!守牢重點城市和口岸疫情防控關口,已成為當務之急。4月20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聞發佈會上,專門就提高檢測能力、加強醫療救治、補上短板漏洞、阻斷疫情傳播等內容介紹了具體情況。

海關採用了哪些檢測技術

口岸檢疫檢測能力是防控疫情輸入的第一道防線。4月1日起,海關對所有的境外入境旅客實施了100%的核酸採樣檢測。口岸檢疫是怎麼操作的呢?

在國家衛健委制定的新冠肺炎診療方案基礎上,海關總署結合口岸實際情況,修訂下發了6版口岸防控技術方案和3版操作指南,並動態調整口岸採樣送檢和實驗室檢測作業指引,制發口岸採樣工作要點,細化採樣場所、採樣部位、採樣操作、個人防護、消毒處理等全流程規範。

海關採用的關鍵檢測設備有核酸提取儀、熒光定量PCR檢測儀、血常規檢測分析儀、負壓隔離單元等,同時新增可開展新冠病毒檢測的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9個。海關總署衛生檢疫司副司長宋悅謙說,目前的核酸檢測能力基本滿足現有入境人員的檢測需求。 

14天集中隔離能保障正常生活必需

所有入境人員都要進行14天的集中隔離。以實行“第一入境點”政策為例,截至4月19日,在第一入境點留置的旅客累計有26035人,留置率為87%。要做好他們的生活服務和健康安全,衛生部門除了要保障疫情防控需要,還要對一些有基礎疾病的旅客,準備好常用藥物,滿足日常的需求,並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藥品,制定相應的處置預案。同時,必要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也是衛生部門的服務內容。

國家衛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長周宇輝說,關於入境人員隔離時間問題,按照目前的規定,非“四類”人員是由第一入境點所在省份實施入境後集中醫學隔離觀察14天,等隔離期滿之後及時返回居住地是不需要再進行隔離醫學觀察的。在隔離期間接受了實驗室檢測,且符合轉為居家醫學觀察條件的人員,回到居住地之後還是要按照規定接受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直至滿14天之後才能解除隔離。     

對船員、司機、空姐怎麼精準防控
最近,在交通運輸工具上的入境員工每天有2萬多人次,佔到入境總人數七成多。這些往來境內外的船員、司機、空姐擔負了重要的跨境物流運輸穩定和必要的人員往來需求重任,他們的健康檢疫與一般的旅客相比有什麼區別?

國家移民管理局邊防檢查管理司司長劉海濤說:

對國際航運船舶,原則上不允許外籍船員登陸。對於已經在海上航行超過14天,且健康狀況正常的,經過入境檢疫沒有問題的中國籍船員允許入境。對於在海上航行不滿14天的中國籍船員,入境後要按照港口所在地防控疫情要求進行隔離觀察,補足14天期限。

對跨境運輸的汽車、列車,外方貨運車輛在口岸指定地點卸貨,員工要當天離境。對於中方貨運駕駛員,要採取備案管理、體溫監測和定期核酸檢測等措施,有效防止疫情的輸入。

對國際航班機組,實行封閉式管理。其中,中國航空企業國際貨運機組如在國外機場短暫停留,期間採取嚴格防護措施且未下機入境的,海關會在其返回國內入境時登臨並嚴格實施衛生檢疫措施,如無異常,在機組人員封閉管理的基礎上,可繼續執行貨運飛行任務;中國航空企業國際貨運機組在國外入境且短暫停留的,返回國內入境時,在接受嚴格的檢疫措施基礎上,一律按要求進行核酸採樣檢測,並在後續接受封閉管理。 

邊境地區防控能力不足該怎麼辦

近日,綏芬河口岸疫情輸入引起大家關注,中越、中緬邊境等同樣存在境外疫情輸入風險,目前陸地邊境市縣是否具備相應的防控條件?

周宇輝表示,包括中緬、中越邊境在內的陸路邊境地區,他們的防控能力還是普遍不足的,難以滿足疫情防控所需要的相關實驗室檢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處置,以及有效治療需求。因此,當務之急需要根據疫情跨境輸入形勢變化,以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有針對性的防控方案,真正做到“一市一策”,補齊薄弱環節。

現在做法是,當地統籌調配省區內的醫療衛生資源,加強口岸疫情防控人員和防疫物資的保障力度。在此基礎上,針對邊境入境人員比較多的地區以及防控基礎比較薄弱的地區,國家層面會選派疾控專家和醫療團隊幫助當地進一步完善防控方案,進一步提高診斷和治療能力,真正構建關口前移、入境管控、社區排查以及門診監測、醫療救治的全鏈條閉環管理。周宇輝說:“我們會從國家層面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加大對檢測試劑、醫療設備以及防護物資等的支持力度,真正做到必需的和必要的應急準備。” 

寄往境外自用防護品無需提供證書
隨著國際疫情的持續蔓延,國內很多人都想給國外的親朋好友郵寄或快遞一些個人防護物資。宋悅謙表示,這種方式對保護我在境外公民的健康安全十分重要,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全力保障寄遞渠道暢通,保證通過郵寄或快遞渠道寄往境外的個人自用防護用品快速通關。

同時,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的《關於有序開展醫療物品出口的公告》以及海關總署2020年第53號公告,都是針對出口貨物的規定。對於個人通過郵寄、快遞渠道寄遞出境的自用物品,在規定限值內不屬於出口貨物,不需要按照公告的要求提供醫療器械註冊證書或進行商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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