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標準

知識產權侵權裁判標準如何統一?如何量化?這是司法過程中各方關切的重點。對此,4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問題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發佈,明確了法定賠償的相關標準。《指導意見》共八章110條(含附則),按照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頻類作品及製品,以及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案件,分章規定了7類案件適用法定賠償時的基本裁判標準以及酌情增減賠償倍數的考量因素。

網文賠償標準待商榷

以文字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為例,《指導意見》提到文字作品的賠償數額通常可考慮作品獨創性、創作成本、知名度、潛在市場價值、被告主觀過錯等。對於被告未經許可通過發行圖書、報刊等或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文字作品,無法查明使用許可費的,可參考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基本稿酬標準確定賠償數額。其中,原創作品按照80-300元/千字計算,翻譯作品按照50-200元/千字計算,彙編作品按照10-20元/千字計算。

值得一提的是,《指導意見》提到,涉案作品雖系原創,但發表於信息網絡,篇幅巨大、獨創性低且知名度低,按照字數計算的賠償數額明顯畸高,可以按照每部作品5萬元以下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從事文字出版行業的王女士表示:“文字作品賠償標準中,有個很重要的標準是按照知名度來賠償,但一般原創的網絡文學大多都是體量大、不知名的作品,這樣的話,往往有名氣的作家在賠償上能收入更多,但不利於網絡文學寫手維護自己的權益;其次,關於網絡文學閱讀量下載量的界定本身也很難。有些網絡文學刷了不少閱讀量,這裡面也有很多水分,但對於有些沒刷閱讀量的原創作者而言,在確定以閱讀量為參考的賠償額度時就會吃虧。”

抽象標準具象化

對於美術作品的法定賠償裁判標準,可參考複製、發行量的基本賠償標準。無其他參考因素時,每幅美術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為800-3000元。展覽、影視性使用、廣告使用等商業化使用的,或知曉度較高的,可酌情提高相關標準。

“賠償標準出臺後,需要更多考慮的是抄襲行為本身的性質問題而非單純經濟問題。”美術教育界從業人員金女士表示,首先從確定的800-3000元基本賠償標準來看,對於普通創作者具有一定震懾力,但對於大型創作機構,數額的震懾力可能有限;其次,根據知名度酌加標準等其他商業化因素來看,越是抄襲知名作品,抄襲代價會更大一些;但如果反過來,知名機構或個人抄襲不知名的作品,而後作品被廣泛傳播,但原創作品無人知曉,這種情況下,原創根據其作品價值維權其實並不是很容易。

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志峰表示,北京高法的做法已經在努力將抽象標準具象化了,已經算是一種進步。這個標準實際上是解決判決賠償額尺度不一的問題,解決的是維權的最後一個環節。“這裡要注意的是,作品要維權,前提是明確權屬,明確權屬後再確定侵權作品是否侵權,然後再確定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但是因為知識產權的無形性,侵權獲利舉證的困難性,由於案情各不相同,法定賠償本身需要考慮的情節多種多樣也不可預估,只能是把參考因素儘量多羅列出來,具體還得靠法官依情酌定。”

探索懲罰性賠償

值得一提的是,《指導意見》探索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規則,大力遏制嚴重侵權行為。在現行著作權法、專利法尚未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情況下,《指導意見》保持一定前瞻性,並未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範圍劃出明確界限,為修法時相關條文的適用留有空間。

據悉,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雖已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在法律適用上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具體的適用方法也是目前知識產權審判領域廣受關注的問題之一。《指導意見》探索性地將懲罰性賠償法律條文中的“惡意”“情節嚴重”兩個適用要件進行了因素細化,以期能夠更加規範地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既要讓嚴重侵權者付出沉重的侵權代價,大力遏制惡意侵權,也要防止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泛化。

“懲罰性賠償自從2013年商標法修訂後首次進入到知識產權維權視野中,但如何適用商標法第63條中的懲罰性賠償一直存在爭議。《指導意見》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條件及認定提供了相對容易操作的標準。”孫志峰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一是法定情形方可適用;二是惡意,雖然《指導意見》指出惡意一般是直接故意,但根據該意見1.15條列舉情形可見,直接故意並不等同於惡意,其過錯程度要更深、更為嚴重,這也確實解決了實務中如何區分惡意和故意的一個重要問題;三是情節嚴重,也是通過列舉常見現象進行規範。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標準和尺度的問題,也為司法機關普遍不敢不願適用懲罰性賠償打開了缺口。

北京商報記者 陶鳳 劉瀚琳 王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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