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0年前的奴隸生活,戰國時期奴隸制的衰亡

為什麼說戰國時期偉大,在於文化上的百家爭鳴,和制度上由奴隸社會走向封建社會,讓中國從此走進了2000多年的封建制度體系。這其中奴隸發揮了重要作用,商周時期奴隸是農業生產、手工業的主體,促進了商周經濟社會發展。到戰國的經濟社會中,奴隸成為分化為自由農民、自由手工業者等較多的階層。奴隸一生被禁錮在工作崗位上,生活也十分慘淡。而戰國時期正是奴隸社會走向衰落的時期,這時奴隸已經有了一些權利。下面簡要談談戰國時期奴隸這一階層的社會來源和生產生活情況。

一、官府奴隸的來源

(一)犯人及其家屬。是戰國時期奴隸的主要來源。因此當時文字記載中所講的“胥靡”又是一般奴隸的稱呼,又是對犯罪的稱呼。這與當時各國把刑法作為變法的主要內容有關。《商君書》記載“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這裡的“三族”就是指兄弟、父母、妻子,根據商鞅變法規定,民為什伍,相互監督相互連坐,這裡“刑及三族”就應對包括“三族”和鄰里左右。為了使農民都用盡全力耕種,還出臺了這樣一個規定。“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意思就是那些因為不努力耕作而貧困的人,官府要收錄其本人和孩子、妻子作為奴隸。

2300年前的奴隸生活,戰國時期奴隸制的衰亡

雲夢睡虎地秦簡

睡虎地秦簡律文中,就有關於連坐法和以罪犯及其家屬為奴的規定,“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反之如果丈夫犯罪,妻子不報官,那就要被收為官府奴隸。對於犯罪較重的人,不僅要收錄本人,官府還要收錄其子女、妻子為奴隸。

(二)戰俘。商朝和西周時期的奴隸主要都是來自於戰俘。到戰國時期,戰俘雖然是奴隸來源之一,但是已經不再是主要來源。《墨子》記載大國把“攻伐無罪之國”得到的俘虜分為,男子為駕車養馬奴隸,女子為舂米、釀酒的奴隸。秦國法律還規定,“寇降,以為隸臣”,齊國不僅富裕而且還擅長掠奪奴隸。

(三)春秋時期奴隸的殘餘。雖然春秋時期是中國奴隸制解體和封建制萌芽的時期,但是直到春秋末年,各諸侯國依然存在大量的官府奴隸和私家奴隸。公元前493年趙簡子在“鐵之戰”前誓師時說“克敵者......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意思說如果有殺敵的功績,就可以免除為奴隸等,反之如果沒有殺敵,就還是奴隸、商人等,雖然有機會,但是還是極少數能夠上戰場殺敵的,因為本身在商周時期參軍的也只能是“國人”,奴隸根本沒有資格,就算到春秋戰國時期改變這一制度,當時的軍隊主力依然是“國人”,奴隸最多隻能協助應敵,更別說殺敵報國了。

中國最初的一批封建地主及其政治代表是由奴隸主貴族蛻變而來,與奴隸制及舊的奴隸主貴族有著緊密聯繫。他們沒有也不會因他們已是封建地主而完全放棄奴隸的佔有和剝削。這樣,春秋、戰國之交,無論是三家分晉,還是其他新勢力,一般都還擁有著許多奴隸而進入戰國時代。

(四)債務奴隸。戰國末期,有些民眾因貧困破產而淪為債務奴隸。據說,由於商鞅變法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逼得“家貧子壯則出贅”。出賣或典身給富戶,稱為“贅婿”,由主人配給女奴結為夫妻。雲夢秦簡中的《魏戶律》規定,贅婿不能立戶,不能受田。

(五)奴產子。由於奴隸的人身被主人佔有,因此奴隸的後代仍為奴隸。秦律中的《廄苑律》“將牧公馬牛”條提到“小隸臣”、《倉律》“隸臣妾其從事公”條提到“小城旦、隸臣”和“小妾”,《工人程》“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條提出“小隸臣妾”。這裡所謂的小隸臣、小城旦、小妾、小隸臣妾等應該均為未成年的奴隸。按照秦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這些未成年奴隸,不應該是犯人,他們成為奴隸的原因,或是由於父母犯罪全家被抄而成奴,或是由於父母本來就是奴隸生下而為奴。

2300年前的奴隸生活,戰國時期奴隸制的衰亡

戰國時期地圖

二、私家奴隸的來源

當時各國官府都擁有大批奴隸。來源於罪犯及其家屬的奴隸和戰爭俘虜,一般都為官府奴隸。各類封建地主和大工商業者,一般也佔有數量不等的奴隸。私家奴隸的來源是:國家賞賜、奴產子、買賣來的奴隸等。據《商君書》記載凡“能攻城圍邑”或“野戰”,“斬首”達到國家規定的數目,對於官員則可以賜予爵位,“爵吏而為縣尉,則賜虜六”。另據秦簡《法律答問》記載,能捕獲投匿名信的人,也能獲賜“臣妾二人”。又《管子》載“無檀之民不可責理,鬻子不可得使。”當時有的大官僚兼大商人,佔有大量奴隸。如呂不韋有“家僮”過萬。

三、奴隸的主要工作

官府奴隸從事工作包括:修築城市、宮殿、陵墓、園林等力役,以及手工業、農業等生產生活活動。《倉律》記載“隸臣田者”,即從事田作的奴隸;《金布律》中提到的“府隸”,在官府中從事雜事的奴隸。

貴族、官僚地主或大商人的奴隸則有專門服侍主人或賓客,供娛樂的家內奴隸。《呂氏春秋》記載“今有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有些大工商業者的奴隸則從事手工業生產或商業。《史記》記載商人白圭“與用事僮僕同苦樂”,這裡的用事僮僕應當就是奴隸。

四、奴隸的生活

奴隸的生活資料,主要是食物由主人配給。《倉律》記載了官府奴隸的口糧規定,奴隸每月發糧食兩石,女奴隸每月一石半,如果不服役就沒有糧食。年幼的奴隸一石二斗半,無法勞作的小奴隸,每月一石;嬰兒每月半石。奴隸是可以作為商品買賣的,《戰國策》載“賣僕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僕妾也。”,秦律還規定奴隸主可以用奴隸來贖罪或抵償所欠官府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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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不韋

按秦律規定,奴隸主人是不能隨意殺奴隸的,也不能擅自用酷刑。即使有軍功的大夫要使用酷刑,也必須經過官府核准。當時被收錄為官府的奴隸,是可以被贖回的。特別是因為戰爭而為奴的,當時的很多諸侯國明確規定,贖回自己的人,由本國官府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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