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0年前的奴隶生活,战国时期奴隶制的衰亡

为什么说战国时期伟大,在于文化上的百家争鸣,和制度上由奴隶社会走向封建社会,让中国从此走进了2000多年的封建制度体系。这其中奴隶发挥了重要作用,商周时期奴隶是农业生产、手工业的主体,促进了商周经济社会发展。到战国的经济社会中,奴隶成为分化为自由农民、自由手工业者等较多的阶层。奴隶一生被禁锢在工作岗位上,生活也十分惨淡。而战国时期正是奴隶社会走向衰落的时期,这时奴隶已经有了一些权利。下面简要谈谈战国时期奴隶这一阶层的社会来源和生产生活情况。

一、官府奴隶的来源

(一)犯人及其家属。是战国时期奴隶的主要来源。因此当时文字记载中所讲的“胥靡”又是一般奴隶的称呼,又是对犯罪的称呼。这与当时各国把刑法作为变法的主要内容有关。《商君书》记载“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这里的“三族”就是指兄弟、父母、妻子,根据商鞅变法规定,民为什伍,相互监督相互连坐,这里“刑及三族”就应对包括“三族”和邻里左右。为了使农民都用尽全力耕种,还出台了这样一个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意思就是那些因为不努力耕作而贫困的人,官府要收录其本人和孩子、妻子作为奴隶。

2300年前的奴隶生活,战国时期奴隶制的衰亡

云梦睡虎地秦简

睡虎地秦简律文中,就有关于连坐法和以罪犯及其家属为奴的规定,“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反之如果丈夫犯罪,妻子不报官,那就要被收为官府奴隶。对于犯罪较重的人,不仅要收录本人,官府还要收录其子女、妻子为奴隶。

(二)战俘。商朝和西周时期的奴隶主要都是来自于战俘。到战国时期,战俘虽然是奴隶来源之一,但是已经不再是主要来源。《墨子》记载大国把“攻伐无罪之国”得到的俘虏分为,男子为驾车养马奴隶,女子为舂米、酿酒的奴隶。秦国法律还规定,“寇降,以为隶臣”,齐国不仅富裕而且还擅长掠夺奴隶。

(三)春秋时期奴隶的残余。虽然春秋时期是中国奴隶制解体和封建制萌芽的时期,但是直到春秋末年,各诸侯国依然存在大量的官府奴隶和私家奴隶。公元前493年赵简子在“铁之战”前誓师时说“克敌者......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意思说如果有杀敌的功绩,就可以免除为奴隶等,反之如果没有杀敌,就还是奴隶、商人等,虽然有机会,但是还是极少数能够上战场杀敌的,因为本身在商周时期参军的也只能是“国人”,奴隶根本没有资格,就算到春秋战国时期改变这一制度,当时的军队主力依然是“国人”,奴隶最多只能协助应敌,更别说杀敌报国了。

中国最初的一批封建地主及其政治代表是由奴隶主贵族蜕变而来,与奴隶制及旧的奴隶主贵族有着紧密联系。他们没有也不会因他们已是封建地主而完全放弃奴隶的占有和剥削。这样,春秋、战国之交,无论是三家分晋,还是其他新势力,一般都还拥有着许多奴隶而进入战国时代。

(四)债务奴隶。战国末期,有些民众因贫困破产而沦为债务奴隶。据说,由于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逼得“家贫子壮则出赘”。出卖或典身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妻。云梦秦简中的《魏户律》规定,赘婿不能立户,不能受田。

(五)奴产子。由于奴隶的人身被主人占有,因此奴隶的后代仍为奴隶。秦律中的《厩苑律》“将牧公马牛”条提到“小隶臣”、《仓律》“隶臣妾其从事公”条提到“小城旦、隶臣”和“小妾”,《工人程》“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条提出“小隶臣妾”。这里所谓的小隶臣、小城旦、小妾、小隶臣妾等应该均为未成年的奴隶。按照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这些未成年奴隶,不应该是犯人,他们成为奴隶的原因,或是由于父母犯罪全家被抄而成奴,或是由于父母本来就是奴隶生下而为奴。

2300年前的奴隶生活,战国时期奴隶制的衰亡

战国时期地图

二、私家奴隶的来源

当时各国官府都拥有大批奴隶。来源于罪犯及其家属的奴隶和战争俘虏,一般都为官府奴隶。各类封建地主和大工商业者,一般也占有数量不等的奴隶。私家奴隶的来源是:国家赏赐、奴产子、买卖来的奴隶等。据《商君书》记载凡“能攻城围邑”或“野战”,“斩首”达到国家规定的数目,对于官员则可以赐予爵位,“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另据秦简《法律答问》记载,能捕获投匿名信的人,也能获赐“臣妾二人”。又《管子》载“无檀之民不可责理,鬻子不可得使。”当时有的大官僚兼大商人,占有大量奴隶。如吕不韦有“家僮”过万。

三、奴隶的主要工作

官府奴隶从事工作包括:修筑城市、宫殿、陵墓、园林等力役,以及手工业、农业等生产生活活动。《仓律》记载“隶臣田者”,即从事田作的奴隶;《金布律》中提到的“府隶”,在官府中从事杂事的奴隶。

贵族、官僚地主或大商人的奴隶则有专门服侍主人或宾客,供娱乐的家内奴隶。《吕氏春秋》记载“今有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有些大工商业者的奴隶则从事手工业生产或商业。《史记》记载商人白圭“与用事僮仆同苦乐”,这里的用事僮仆应当就是奴隶。

四、奴隶的生活

奴隶的生活资料,主要是食物由主人配给。《仓律》记载了官府奴隶的口粮规定,奴隶每月发粮食两石,女奴隶每月一石半,如果不服役就没有粮食。年幼的奴隶一石二斗半,无法劳作的小奴隶,每月一石;婴儿每月半石。奴隶是可以作为商品买卖的,《战国策》载“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秦律还规定奴隶主可以用奴隶来赎罪或抵偿所欠官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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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不韦

按秦律规定,奴隶主人是不能随意杀奴隶的,也不能擅自用酷刑。即使有军功的大夫要使用酷刑,也必须经过官府核准。当时被收录为官府的奴隶,是可以被赎回的。特别是因为战争而为奴的,当时的很多诸侯国明确规定,赎回自己的人,由本国官府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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