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妻子入室捉“小3”,反致9人被刑拘

「以案釋法」妻子入室捉“小3”,反致9人被刑拘

圖片來自網絡


【案情介紹】2019年3月,浙江乾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本案原告祁某(女方,化名)的代理人,在西湖區人民法院調解室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案件,與一般的離婚案件不同的是,在這段婚姻中存在嚴重過錯的被告方某(男方,化名),竟然對原告祁某提出了要賠償給他的出軌對象(即“小3”)100萬元的要求,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原來,本案被告方某是一名公務員,與妻子祁某結婚7年,育有一子。2017年底,方某以單位工作繁忙,需要住在單位為由拒不回家,實則與婚外女子開始非法同居生活。後因偶然機會,祁某發現丈夫出軌的事實,並發現了雙方同居的具體位置,祁某對方某進行勸說,且與公婆溝通,均無效果。

2018年10月的一個晚上,祁某與一起晚餐的家人親友提及此事,眾人決定在當晚去方某與“小3”吳某(化名)的同居地點看看是否屬實。凌晨時分,妻子祁某及家人、親戚一行9人一同前往丈夫與“小3”所在的小區,用方某遺落在家中的鑰匙打開房門後進入室內,看到丈夫方某與情婦正在熟睡中,情緒激動的祁某與方某、吳某發生了衝突,後妻子祁某打電話叫來了方某的父母,雙方交涉,直至天亮,最後在雙方大人的圓場中平息了下來。

【調查與處理】第二天上午,吳某向派出所報案稱祁某等人非法侵入住宅,鑑於方某與吳某所同居的房屋產權系吳某個人所有,祁某與其哥哥等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先受到派出所民警的傳喚,考慮到兩人態度較好,且事出有因,在祁某與其哥哥認罪後,第二天被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事後,當天參與的其他人員,也一併傳喚到派出所進行筆錄,並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不久之後,祁某所在單位,對祁某作出關禁閉5天的決定,祁某所在單位黨委對祁某作出嚴重警告處分,此後,祁某主動辭職。

2019年1月,祁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方某離婚,方某則以祁某侵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為由,在離婚訴訟中向祁某提出損害賠償,具體是要求法院在分割財產時,多分割方某100萬元。經我們多次調解,最後雙方達成了一致協議,雙方自願離婚,女兒由祁某撫養;並由方某一方撤回刑事自訴案件,不再追究祁某等9人非法侵入住宅刑事責任,按原被告各人一半的原則予以平分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其淵源是《憲法》第39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法律上對於住宅的界定不僅僅侷限於字面上的意思,還包括租住的小隔間、臨時搭建供工人居住的工棚、漁民生活的漁船、前店後鋪的小店……都屬於住宅範圍。總之,具有供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徵和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場所特徵的地點、場所都是本罪中的住宅。這個罪名保護的法益是公民的住宅安寧權,也就是公民在住宅內的私生活自由、安寧不被別人侵擾的權利。行為具體表現為未經主人同意公開或秘密地進入住宅內。出租人擅自進入承租人的房屋、離婚後分開居住擅自進入原房屋這兩種情形,也都屬於“非法侵入”,都有可能構成本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成立與否關鍵看情節是否嚴重,只有嚴重妨礙了他人的住宅安寧,才能以犯罪論處。但比如家中無人發生火災,消防員破門而入、樓上鄰居不小心從自家窗戶掉下來,懸在空中只能破窗進入住宅等緊急避險行為均不構成本罪。

本案中,侵入住宅房產系吳某所有,雖然方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小3”吳某非法同居,在起因上存在過錯,但方某與吳某的合法權益仍然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祁某等人在深夜未經吳某同意進入公民住宅,嚴重影響了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了吳某的合法權益,雖然祁某使用方某遺落在家中的鑰匙打開的房門,但該罪名保護的法益是公民的住宅安寧權,即公民在住宅內的私生活自由、安寧不被別人侵擾,因此不管祁某採用何種方式進入房內,其行為違背了住宅內成員的意志,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典型意義】本案系因婚姻情感糾紛引起的,方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小3”吳某同居,在起因上存在一定的過錯,但祁某等人在深夜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同意進入公民住宅,嚴重影響了他人正常生活,其行為已經涉嫌犯罪。祁某完全可以採取合法的措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不能因此而採取違法行為破壞他人正常的生活安寧。方某與吳某雖然均有一定的過錯,自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其合法權益受到祁某等人的非法侵害,同樣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當我們的自身權利受到侵害後,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和措施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能通過採用非法的手段進入他人住宅來維護。否則受害人就會變成加害人,自身權利沒有得到維護,反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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