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例:【2020年4月9日】

今日案例:【2020年4月9日】

王先生是上海某公司的區域銷售經理。2012 年公司同各銷售部經理分別簽訂了內部承包協議,但協議履行至今公司尚無故拖欠王先生承包收益近 20 萬元。王先生主動同公司協商過幾次,公司均以各種藉口推脫,於是王先生打算用法律手段解決,但又有些拿不準首先應找仲裁還是找法院?因為他聽人說企業內部承包糾紛不屬勞動爭議,也有人說屬勞動爭議,那麼法律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呢?

A:屬於勞動爭議

B:不屬於勞動爭議


今日案例:【2020年4月9日】

解析來了

答案是A

對於王先生所提的問題,的確許多人存有模糊的認識。實際上有關部門對此早有明文規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覆函》規定:"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意見》第 7 點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內部承包、租賃合同涉及應由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而產生的爭議,應認為該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王先生與公司的糾紛系拖欠承包收益糾紛,應屬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根據以上規定,屬於勞動爭議,應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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