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資本金與註冊資本是什麼關係

有認為項目資本金實質就是項目公司註冊資本,有認為二者數額應相等。現簡要分析二者關係以供參考。

一、項目資本金

《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下稱“35號文”)規定,從1996年開始,我國對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投資項目必須首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 “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即,項目投資總額中,項目資本金部分為投資者出資,是投資者享有的所有者權益;其餘部分可進行項目融資,是項目法人的債務。

35號文同時規定了不同行業最低的項目資本金比例。之後的2004年、2009年、2015年、2019年,國家根據經濟形勢和特定行業發展,對部分行業項目資本金比例進行過調整,除2004年為應對部分行業投資過熱進行上調外,其他年份均下調。

項目資本金制度的目的是通過項目資本金比例的調整,約束投資風險、控制投資規模,促進有效投資。項目資本金的出資方式可以為貨幣或非貨幣財產。資本金一次認繳,並根據批准的建設進度按比例逐年到位。是否需要一次性到位,這也是實踐中關注較多的問題。在用途上,只能用於項目建設,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未足額出資的,項目無法開工建設,不能取得金融機構的融資。


二、項目公司註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現行《公司法》對註冊資本額度已無最低要求,可以分期繳足。


三、項目資本金與註冊資本的關係

項目資本金和項目公司註冊資本均為投資人投入的權益性資金。根據26號文“設立獨立法人的投資項目,其所有者權益可以全部作為投資項目資本金”之規定,實收資本可以作為項目資本金,但項目資本金除實收資本外,還包括其他來源,如資本公積。

實踐中,投資人較為關心的問題是項目公司註冊資本是否一定要等於項目資本金?這點並無強制規定,如果項目公司註冊資本數額低於項目資本金的,投資人投入的超過註冊資本的部分資金,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第四章所有者權益第八十條規定,“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根據投資人在項目公司持有的股權比例或約定的比例享有所有者權益。實務中,有的項目將投資人投入的項目資本金與註冊資本差額的部分當作股東借款,如果以股東借款的方式作財務會計處理,可能因項目資本金比例不足無法通過金融機構審核,造成融資困難。司法實務中,對於股東超出註冊資本出資義務部分提供給項目公司的資金,其性質如何認定存在爭議,有的認為屬於借款[1],有的認為這部分資金性質上屬於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不構成股東對公司的借款[2]。


四、項目資本金的來源

根據35號文及26號文精神,“項目借貸資金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股東借款、‘名股實債’等資金,不得作為投資項目資本金”,即對於項目公司來說,項目資本金不得為債務性資金,項目資本金的籌措不能使項目公司對此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


五、會計核算

26號文規定,“設立獨立法人的投資項目,其所有者權益可以全部作為投資項目資本金。對未設立獨立法人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設立專門賬戶,規範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對撥入的資金和投資項目的資產、負債進行獨立核算,並據此核定投資項目資本金的額度和比例。”

對於設立獨立項目公司的項目,會計核算會更為規範,對項目資本金的認定也更清晰。對於未設立獨立項目公司的項目,26號文要求設立專戶獨立核算,以避免項目資金與投資人資金混同,以至無法核定項目資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實踐中,對於體量較小的增量配電項目,投資人從項目公司管理、項目業績累積等角度考慮,並不願每個項目都分別設立項目公司,這就需要按文件要求做好專門賬戶設立和規範財務制度。


[1] 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8民終1031號。

[2]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108號;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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