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小知識5、合夥人撤回出資是否不再對撤資前的債務承擔責任?


合同小知識5、合夥人撤回出資是否不再對撤資前的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人撤回出資是否不再對撤資前的債務承擔責任?

問:甲、乙、丙約定共同開辦一家餐館,甲出資20萬元並負責日常經營,乙出資10萬元,丙提供家傳菜配方,但乙、丙只參與盈餘分配而不參加經營。開業兩年,餐館虧損嚴重,乙撤回出資,並與甲、丙書面約定“餐館經營虧損與乙無關”。1個月後餐館供貨人丁要求支付所欠貨款20萬元,餐館已無資金,甲、丙無償還能力。問:乙應否承擔清償該筆欠款義務?

律師答: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46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第47條規定,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具體到本案,合夥人乙、丙分別以資金和技術出資,雖不參加經營但參與盈餘分配,應視為合夥人,應當與甲一起對所欠丁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乙不得以退夥時與甲丙約定“餐館經營虧損與乙無關”對抗合夥債權人丁。至於甲、乙、丙之間的債務分擔,則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如上述約定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則乙在清償丁之債務後可向甲丙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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