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07475號“甘谷驛”商標無效宣告

第16207475號“甘谷驛”商標無效宣告

爭議商標

一、基本案情

第16207475號“甘谷驛”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自然人張某(即本案原被申請人)於2015年1月22日提出註冊申請,2016年3月28日獲得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1類“新鮮蔬菜、谷種、飼料”等商品上。

2018年3月20 日經核准轉讓於延安新達土特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

2017年9月11日,寶塔區甘谷驛鎮瓜薯協會(即本案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原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時提交的個體工商戶執照系偽造,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欺騙性,應當予以禁止。

且原被申請人曾表示願意將爭議商標高價轉讓給申請人,其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存在主觀惡意。

綜上,請求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原被申請人答辯稱:爭議商標的註冊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存在偽造營業執照事項。

此外,原被申請人在原個體工商註銷後,又辦理了新的個體執照,且從未聯繫申請人將爭議商標轉讓。

爭議商標已經通過合法的程序轉讓給了第三人。

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二、裁定結果

經審理認為,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時,原被申請人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複印件與當地工商局留存信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信息相比較,註冊號、發證機關、日期、字號名稱、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服務等內容一致,但經營者姓名顯示不一致。

且原被申請人在答辯中未提交上述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並作出合理說明。

故,可以證明原被申請人申請爭議商標時所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系偽造,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取得商標註冊之情形。

三、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註冊”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採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註冊等行為,包括使用偽造虛假的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等。

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共利益。

本案中,原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時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系偽造,雖該商標已轉讓於本案申請人,但只要該商標申請註冊時具有以欺騙手段取得註冊之情形,則無論當前的商標持有人是否為原商標申請註冊人,也無論受讓人取得該商標時是否對此知情,都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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