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提出10條修改建議

衡陽新聞網訊 記者邵俊傑 通訊員興文柯報道 近日,衡陽市人大常委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提出10條修改建議,由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彙總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

今年3月中下旬,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帶隊,分成6個組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衡陽市森林防火條例》執法檢查,廣泛聽取執法部門、基層群眾、人大代表、野生動物養殖戶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衡陽市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提出10條修改建議

3月31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執法檢查彙報會,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段志剛強調,要總結分析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提出建議,發出衡陽聲音,貢獻衡陽智慧。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領導的指示,綜合各方意見,經過分析研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提出了10條修改意見。這些意見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建議細化法律的具體內容。主要是適應新的形式需要,增加新的法律內容。比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今後不允許以食用為目的的人工養殖野生動物了,考慮到現實中許多養殖戶的實際困難,因此,市人大常委會建議,在該法第三十四條後面增加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以食用為目的和非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養殖野生動物的經營主體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給予一定補償的辦法”。

二是建議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主要是把法律中比較模糊的內容具體化,增強法律在實際中的可操作性。比如,該法律第十八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基層群眾反映,全面禁食野生動物以後,野生動物的數量會有大的增加,如不防範,將會給農業生產帶來一定的破壞。如何妥善處理好這對矛盾,法律應該明確。就此,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兩條建議。一是建議明確負責的政府職能部門,規範由哪個部門來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二是建議明確滅殺處置辦法。對繁殖能力強,破壞性大,對人民生命健康、財產、農業生產容易造成傷害的野生動物,如野豬、野兔、蛇等,要有滅殺、處置的具體辦法。

衡陽市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提出10條修改建議

三是建議修改法律的文字表述。主要是在法律條文中增加新的文字,刪除其中明顯不合時宜的文字。比如,建議第一條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後面增加“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野生動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衛生安全風險已經引起了世界範圍內的高度重視。為了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今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目前正在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一位幹部認為,“衡陽市人大常委會的這些建議很有價值,我們會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映。”

衡陽市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提出10條修改建議

下面,我們來看看這10條修改建議的具體內容。

衡陽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建議如下:

一、第一條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後面增加“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二、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保護的野生動物範圍,即“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已經不能跟上此次新冠疫情帶來的社會要求,滿足不了人民群眾的期待,建議擴大野生動物保護範圍,重新定義“野生動物”。

三、第七條“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後面增加“成立專門的野生動物保護機構和執法隊伍,明確編制和經費”。

四、第十條第二款,建議修改為“地方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應根據實際情況包含本轄區內所有野生動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調查後製定並公佈。”

五、第十八條修改建議:1、應當明確負責的政府職能部門;2、應當明確滅殺處置辦法。對繁殖能力強,破壞性大,對人民生命健康、財產、農業生產容易造成傷害的野生動物,如野豬、野兔、蛇等,要有滅殺、處置的具體辦法。

六、第二十一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改為“必須嚴格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七、建議刪除第二十二條,修改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對應法律責任。全面禁止獵捕野生動物,修改完善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條款。

八、第三十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建議修改為“禁止生產、經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九、第三十四條後面增加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以食用為目的和非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養殖野生動物的經營主體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給予一定補償的辦法”。

十、第四章法律責任中對所有違法的行為都要加大處罰力度(包括罰款、量刑都要加重)。

【來源:中國衡陽新聞網】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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