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商業祕密,企業可以採取哪些保密措施?

為了保護商業秘密,企業可以採取哪些保密措施?


有些員工從事的崗位,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技術秘密,工藝流程、客戶資源……等等。如果企業沒有采取保密措施,部分員工為了個人利益,可能會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將其掌握或瞭解到的企業商業秘密帶走,或對外洩露,從而給企業造成鉅額的經濟損失。那麼,企業可以採取哪些保護商業秘密的措施呢?

一、什麼是商業秘密

(一)商業秘密的概念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加以限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一般包括:設計、程序、產品及化學配方、製作工藝及流程、技術秘訣、管理訣竅、設計圖紙、客戶名單、貨源情況、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的內容等資料和信息。

(二)相關法律法規

1.《勞動法》: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五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4.《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於發佈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4.《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二、用人單位可以採取哪些保密措施?

1.制定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可以制定規章制度,要求員工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

相關規章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商業秘密的範圍;

(2)商業秘密的種類;

(3)商業秘密的密級;

(4)保密期限;

(5)保密方式;

(6)脫密期;

(7)造成洩密的法律責任。

2.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

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約定商業秘密的內容、保密時間、保密方式、脫密期等。

關於“脫密期”,具體詳見《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主要是指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使其與商業秘密隔離。

其中,前述的“不超過6個月”,包括兩種情況:

(1)第一種情況: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到不涉密的崗位工作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

(2)第二種情況:員工提前30日申請辭職的,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到不涉密崗位工作的時間,不超過30日。

3.簽訂《保密協議》

如果商業秘密的條款較多、較複雜,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

4.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用人單位也可以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2年),員工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同時不得自己生產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業務。

約定競業限制業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給員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作者簡介: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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