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簽了實習協議 在校生實習仍可能屬於勞動關係

即使簽了實習協議 在校生實習仍可能屬於勞動關係

案情簡介| Brief introduction

錢泰多老闆在太水縣開了一家餐廳,取名為餐特美餐廳。2017年3月,由於餐廳生意繁忙,錢泰多老闆決定僱傭當地的在校大學生趙自強為餐廳見習助理。2017年3月2日,雙方簽訂《在校生實習協議》,約定趙自強每月的實習津貼為2700元,每天工作8小時,實習期限至2018年3月1日止,不為趙自強繳納社會保險。2017年4月,趙自強上班時發生交通事故,不得不在家中休養。2017年6月,趙自強領取到《畢業證書》並訴請至太水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要求確認和餐特美餐廳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錢泰多老闆在太水縣開了一家餐廳,取名為餐特美餐廳。

裁判結果| Referee Result

太水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趙自強到餐特美餐廳實習以及發生交通事故時為在校大學生,故裁決對趙自強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趙自強不服訴至太水縣人民法院。法院認為,趙自強簽訂協議時已年滿22週歲,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且餐特美餐廳明知趙自強距離畢業只剩3個多月,仍約定實習期限為1年,可以看出雙方是以就業為目的,此外趙自強每天工作8小時,也並非利用業餘時間在勤工助學。故判決趙自強和餐特美餐廳之間構成勞動關係。

餐特美餐廳不服上述判決,上述至良心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 Lawyer Comment

餐飲行業人力資源成本佔比較高又具有經常性大量的用工需求,在早些年,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的規定,從成本節約和人力資源素質的綜合考慮上,連鎖和高端餐飲企業,以實習的名義使用在校大學生是一種常見用工方法。

但從最近幾年的勞動爭議紛趨上看,出現了大量的實習學生與用工企業之間關於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糾紛,各地的司法裁判觀點和實踐也大有差異,但總體上,仲裁或法院的裁判基礎通常建立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勞動關係認定標準的基礎之上,即需要審查三方面的內容:第一,實習的在校生是否達到法定就業年齡(16週歲以上),第二,實習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適用於實習學生,實習學生是否受實習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實習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第三,實習學生從事的活動是否屬於實習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因此,對於和正式崗位在管理、報酬、工作內容上無具體差異,特別是實習活動明顯表現出雙方具有建立勞動關係意圖的用工而言,常常被認定為企業與實習學生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於此而言,一方面,由於實習學生通常社保購買在學校,不便於實習單位為學生再購買社保,同時,實習學生未來是否在本單位真正就業不明確,單位對於實習學生的相關待遇亦有顧慮;另一方面,實習學生髮生重大傷害(例如本案中交通事故)時,往往又需基於勞動關係要向實習單位主張責任。這造成了實習單位重大的用工風險,即一旦被認定與實習學生存在勞動關係,將面臨數十萬甚至近百萬(死亡的話)的工傷責任。

所以,企業使用實習生時,務必要平衡好人力成本與用工風險之間的關係,更重要的是,務必要對實習學生在實際工作內容、日常工作管理、報酬結算等方面做好良好風險防範,不至於被認定為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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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律師:陸元輝律師 四川發現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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