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當鮑師傅、蒙自源、椰妹碰上“李鬼” 這些商標侵權案一審宣判!

​​為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服務法治化市場營商環境發展,4月23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集中宣判四宗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

廣東:當鮑師傅、蒙自源、椰妹碰上“李鬼” 這些商標侵權案一審宣判!

此次集中宣判案件包括“鮑師傅”商標侵權兩案、“蒙自源”“椰妹”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兩案,以商標、裝潢、網絡競價排名為重點審查對象,打擊不當使用商標侵權行為,懲治“搭便車”不正當競爭,維護餐飲行業公平市場競爭環境。

“鮑師傅”真假不分 仿冒者判賠7萬、5萬

基本案情

北京鮑才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是第12484211號“鮑師傅”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在發現廣州鍾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廣州瑤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開始以“鮑師傅”名義開展糕點經營,使用“鮑師傅糕點”等相關標識後,將兩家公司分別告上法庭。

關於兩案具體侵權事實,法院認定,廣州鍾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廣州瑤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店鋪提供商品製售服務與原告第12484211號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糕點、蛋糕、麵包、餡餅等商品之間存在特定聯繫,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二者構成類似;兩家公司經營的店鋪門頭招牌、菜單顯示屏、品牌聲明、餐單牌、價格標籤、員工服飾、糕點包裝盒(貼紙)、美團外賣平臺店鋪使用橫向或縱向排列人像圖形及文字“鮑師傅”“BaoShiFu”的組合標識,其中的“鮑師傅”文字為標識的顯著組成部分,與原告第12484211號註冊商標“鮑師傅”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上述標識與原告第12484211號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兩家公司經營的店鋪在電子支付平臺使用的“鮑師傅”標識與原告第12484211號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構成相同。

雖然兩被告經案外人北京易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授權使用第17899060號、第17899179號以及第17899096號註冊商標(人像圖形及文字“鮑師傅”“BaoShiFu”的組合標識),但其經營的店鋪未規範使用上述註冊商標、在實際使用中突出或單獨使用了“鮑師傅”標識,且上述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未包括糕點商品。

法院認為,兩被告經營的店鋪未經原告許可,在類似服務上使用了與原告第12484211號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第12484211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附圖

廣東:當鮑師傅、蒙自源、椰妹碰上“李鬼” 這些商標侵權案一審宣判!

法院判決

法院判令廣州鍾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京鮑才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12484211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7萬元。

鑑於廣州瑤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侵權,法院判令廣州瑤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北京鮑才勝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萬元。

法官說案

隨著企業產權意識的提高,如今的經營者更加註重獲取商標合法授權,但獲得合法授權後須合法規範使用。經營者應注意註冊商標的核定使用範圍,規範使用商業標識,否則仍有可能構成侵權。


另外,伴隨著商品種類、包裝的日益豐富,消費者甄別商品與服務來源的難度也越來越大,本案中原告 “鮑師傅”純文字商標與被告人像圖形與“鮑師傅BaoShiFu”字樣的圖文商標,在雙方售賣糕點的經營方式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愈發讓人難以辨認。一般情況下,倘若權利人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侵權行為人可在短期內快速獲得較大利益,建議權利人通過多種維權途徑,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儘早制止侵權行為。


廣東:當鮑師傅、蒙自源、椰妹碰上“李鬼” 這些商標侵權案一審宣判!

盜用“蒙自源”網搜關鍵詞 網站運營者、服務商都要賠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東莞市蒙自源飲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自源公司)發現使用多個瀏覽器搜索自家公司“蒙自源”後,搜索結果前列顯示的是自家公司信息,點擊相應鏈接打開網站後也顯示自家公司名稱及商標,但是,網頁的內容是浙江博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控股公司)和杭州古某餐飲管理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某餐飲管理公司)所經營品牌的內容,網頁的客服人員向網絡用戶推薦的是這兩家公司經營的品牌。為此,蒙自源公司以商標及名稱不當作為競價排名關鍵詞為由,將網站運營者以及競價排名服務的購買人、網站關鍵詞的設置人北京迅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某公司)與北京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某公司)、網絡服務提供商和廣告經營者北京奇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某公司)與北京搜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某公司)以及博某控股公司和古某餐飲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綜合全案證據,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網頁的內容以及鏈接競價、設置關鍵詞推廣等行為均由迅某公司及時某公司獨立實施,博某控股公司及古某餐飲管理公司對此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法院認為,迅某公司在搜索平臺以“蒙自源”進行競價排名的搜索關鍵詞,在涉案網頁1、3的網頁詞條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業名稱,時某公司在搜索平臺以“蒙自源”進行競價排名的搜索關鍵詞,在涉案網頁2的網頁標題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業名稱,均構成不正當競爭。奇某公司、搜某公司在明知原告享有相關的商標及企業名稱專用權的情況下,同意網絡用戶將原告的企業名稱和商標作為關鍵詞以及詞條內容,並且在收取相關費用的情況下,將與原告無關的網站列為搜索結果的首條及第二條。奇某公司、搜某公司作為搜索平臺的運營者,在提供競價排名服務時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迅某公司在其運營的涉案網頁1上使用“蒙自源米線”字樣,在涉案網站3的網頁詞條所含圖片上使用圖案,在涉案網頁上使用圖案的行為,時某公司在其運營的涉案網頁2上使用圖案的行為,均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

法院判決


廣東:當鮑師傅、蒙自源、椰妹碰上“李鬼” 這些商標侵權案一審宣判!

法院判令迅某公司賠償16萬元,奇某公司對此賠償義務在2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時某公司賠償9萬元,搜某公司對此賠償義務在2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案

本案屬於借用搜索引擎知識產權侵權典型案件。目前,互聯網已經成為企業品牌和產品的重要宣傳平臺,為網絡用戶提供較快搜尋企業和品牌信息渠道,用戶可節約瀏覽時間,企業也可精準篩選客戶。雖然網絡宣傳與傳統意義上的經營手段有所不同,但仍然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範疇。

本案中,原告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在購買搜索引擎服務時,惡意使用原告的品牌以及商標作為自己網頁的關鍵詞和詞條,進行有償競價排名,導致網絡用戶在搜索原告的企業名稱或產品品牌時,首先獲取被告的網頁鏈接,從而進入被告的網頁。這種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同時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企業經營者在使用互聯網搜索經營方式時,應牢記依法、規範、誠信經營的底線,杜絕以冒充他人品牌截取客戶流的違法行為。

“椰小婉”搭“椰妹”便車 判賠20萬

基本案情

陳新是南寧果麥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寧果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也是柳州市城中區椰妹步行街餐廳(以下簡稱柳州椰妹餐廳)的經營者,南寧果麥公司、陳新分別是第22797350號“椰妹”商標的註冊人和排他使用權人。2019年1月份開始,南寧果麥公司、柳州椰妹餐廳以及陳新發現被告廣州椰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椰某公司)在廣州市天河區正佳廣場經營相同業務的椰子雞餐廳,認為廣州椰某公司使用近似品牌標識且仿冒裝潢,廣州摩某餐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摩某公司)在公眾號發佈多篇推廣宣傳文章,擴大侵權影響。廣州椰某公司、廣州摩某公司對此表示主觀上無意借用“椰妹”品牌,客觀上也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

法院認為,被控侵權標識(即“椰小婉”圖文標識)與原告註冊商標(即“椰妹”圖文標識)兩者的主要識別部分即文字部分存在較大區別,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也有一定區別,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區分,不會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故認定被告未侵害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關於廣州椰某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問題。法院認為,原告柳州椰妹餐廳對“椰妹”原生態椰子雞餐廳特色裝潢的設計和宣傳有相當的投入,反映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文化,意在使消費者產生印象,從而起到為其帶來競爭優勢的作用。被告廣州椰某公司在內容和表現形式上大量抄襲原告裝潢,雖不是所有細節均完全照搬,但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因此,被告廣州椰某公司主觀上具有“搭便車”的意圖,構成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不正當競爭。

廣州摩某公司在其運營的“椰小婉”微信公眾號中發佈包含有廣州椰某公司經營的“椰小婉”原生態椰子雞餐廳裝潢照片及介紹內容的文章,為廣州椰某公司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幫助,擴大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原告造成的損害。

原、被告申請註冊商標情況

廣東:當鮑師傅、蒙自源、椰妹碰上“李鬼” 這些商標侵權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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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綜上,法院判令廣州椰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使用與柳州椰妹餐廳的“椰妹”原生態椰子雞餐廳相同或近似的裝潢,賠償柳州椰妹餐廳20萬元; 廣州摩某公司立即停止為廣州椰某公司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幫助,刪除包含有廣州椰某公司經營的“椰小婉”原生態椰子雞餐廳裝潢照片及介紹內容的文章,並就20萬元賠償款中的6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案

在現代商業活動中,市場經營者使用的商標、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商業標識等均可能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即使經營者使用的商標不足以造成市場混淆,但如果其使用的裝潢等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裝潢等構成相同或者近似,亦可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法院將被控侵權標識與原告註冊商標進行比對,鑑於二者的主要識別部分即文字部分存在較大區別,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也有一定區別,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區分,不會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故認定二者不構成近似;而在不正當競爭方面,原、被告經營的原生態椰子雞餐廳裝潢在內容和表現形式上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之處,二者整體營業形象高度近似,故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市場無法外之地,選擇搭便車實則寸步難行,唯有誠信經營才能通往更廣闊的天地。​​​​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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