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及“公平原則”的條款梳理、要點解讀與經典案例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平原則體現了民法促進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對指導並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為有著重要作用。

民法典涉及“公平原則”的條款梳理、要點解讀與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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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條款

第六條【公平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七條【徵收、徵用】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二百八十八條【相鄰關係處理原則】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原則】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公平責任原則】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實 務 要 點

1. 第151條規定的顯失公平包括兩項要件:一是主觀上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二是客觀上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需要特別注意判斷時點為“成立時”而非其他時間。

2. 第497條第2、3項涉及的格式條款無效情形,是格式條款特有的無效情形。格式條款單方提供,對方沒有進行實際磋商機會,提供方可能恣意追求自己的單方利益,不合理地分配合同交易中的風險和負擔,嚴重違背公平原則,故規定為無效。另需說明,第496條第2款涉及的格式條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的法律效果,該款規定為“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這一表述屬於民法典新增內容。如此規定,在於此款涉及的內容總體上屬於合同訂立的範疇,而第497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屬於合同成立後的效力評價層面,系合同效力制度範疇。

3.意思自治是合同的基石,作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產物的合同,應得到嚴格遵守。第533條規定的情勢變更,雖是為了實現合同正義而對意思自治的調整,但這種調整需限定在非常必要的範圍內。只有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時,才能適用情勢變更制度。

4.情勢變更制度下,當事人本身並不享有實體法意義上的合同解除權或變更權,其賦予當事人的只是在程序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解除或變更合同的請求,最終如何調整,由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

5.第1186條侵權責任中的公平責任原則是民法公平原則的必然引申,但其既不同於過錯責任,也有別於嚴格責任,民法典並未將其作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放在侵權責任編一般規定章中,而是放在了第二章“損害賠償”部分,並將民法通則規定的“分擔民事責任”修改為“分擔損失”。

權威參考案例

1.朱兆龍訴東臺市許河安全器材侵權責任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2期)

案例要點:個人經營的淘寶網店綁定企業營業執照後變更為企業性質網店的,雖仍由個人經營,但因淘寶店披露的信息均為該企業信息,導致該淘寶店實際已經屬企業所有權的權利外觀。在企業不再允許該綁定,且綁定不能被取消的情況,企業徑自取得該淘寶店經營權的,並不構成對個人經營權的侵權。鑑於個人對網店信用升級有一定貢獻,企業將店鋪經營權收回的同時,根據公平理念和利益平衡原則,應當對原經營者給予適當的補償。

2.鄭傳新訴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連雲港分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5期)

案例要點: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市場交易行為應當遵循公平交易原則,反對強買強賣行為。消費者有權知悉所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手機電信服務提供者為達到電信增值業務推廣目的,事先確定免費體驗期,用戶可在該期間內免費體驗增值服務。免費期過後,電信服務提供者對該增值業務進行收費時,應當得到用戶明確的使用承諾,否則,電信服務提供者的強行扣費行為侵犯了消費者對所接受服務的知情權,違背市場公平交易原則。

3.黃仲華訴劉三明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

案例要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事故達成賠償協議,但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於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勞動者請求撤銷該賠償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成都鵬偉實業有限公司與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政府、永修縣鄱陽湖採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採礦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4期)

案例要點:公平原則是當事人訂立、履行民事合同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確立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情勢變更原則,該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據此,由於無法預料的自然環境變化的影響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若繼續履行合同則必然造成一方當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當事人承擔全部投資損失,受損方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部分條款的,應予支持。

5.天津開發區家園房地產營銷有限公司訴天津森得瑞房地產經營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2期)

案例要點:合同的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客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認定顯示公平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一是考察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對合同顯示公平的認定應結合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一方獲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方面綜合衡量。二是要考察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等情形。所謂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經濟上或其他方面的優勢地位,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所謂沒有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生活經驗或者交易經驗。

6.段天國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5期)

案例要點: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據此,保險人有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條款作出明確說明,前述義務是法定義務,也是特別告知義務。如果保險合同當事人對保險人是否履行該項告知義務發生爭議,保險人應當提供其對有關免責條款內容作出明確解釋的相關證據,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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